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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求職如何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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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被‘試用’了三次,不籤合同、不買保險、不發全薪……什麼福利都沒有。”廣東某職業學院應屆生齊同學初入職場,卻連連遇上不良企業,試用期成爲“白用期”。

大學生求職如何防陷阱

廣州媒體報道,由於就業形勢嚴峻,“試用合格方籤勞動合同”目前成爲不少招聘企業的不成文規定;至少三成找工作的大學生因求職心切,遭受過用人單位的各種“剝削”。

當前,找到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相當一部分逐步進入試用期。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適應的一個時期。但是,少數用人單位卻利用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大中專畢業生求職心切的心理,屢屢設下試用期陷阱。對此,大中專畢業生要擦亮眼睛,警惕黑心的試用期陷阱,並依法維權。

陷阱一

口頭約定一“試”了之

剛剛從南京師範學院畢業的小韓,透過參加招聘會被一家廣告公司錄用。按照口頭約定,工作前3個月爲試用期,公司要看他的表現來決定是否正式聘用他。

在單位,小韓踏踏實實工作,只要給了任務就能按時完成。3個月下來,小韓本以爲自己可以輕鬆被該公司正式錄用。誰料試用期一結束,經理卻說他不稱職。事後小韓得知,與他同一批進公司的員工,沒一個透過試用期的“檢驗”。而後不久,該公司又新招了一批員工繼續“試用”。 

小韓想和公司理論,可試用期的一切都是口頭約定的,由於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約束,又缺乏有力的證據,小韓根本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深度剖析】

不少大學生找工作時經常遇到這種情況,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總會有個試用期。但令他們不解的是,往往試用期馬上就要結束了,自己也被“炒”了。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不論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用人單位都應當在員工開始爲其工作時就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之後,雙方纔可以約定試用期,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沒有正式合同便沒有試用期。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利用大學生勞動法律知識匱乏的弱點,以試用期爲由,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解聘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使大學生“空口無憑”的目的。因此,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陷阱二 

找藉口試用期將滿被辭退

某地一家翻譯中心,因業務發展需要,聘用了5名大學畢業生做翻譯員。小王等5名大學生到公司報到的那天,老闆承諾試用3個月,試用期月薪250元(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滿正式錄用,月工資不少於3000元。

在就業形勢如此嚴峻的情況下,剛參加工作,試用期滿就能有這樣的薪水,小王等5名大學生非常滿意。 

爲了得到老闆的肯定,能被正式錄用,他們加班加點不停地爲公司賺錢。可是,在僅差10天就試用期滿的時候,老闆突然以“不適宜在本公司工作”爲由,將5人全部辭退。

【深度剖析】 

小王等5名大學生的遭遇,並非個案。許多大學生都遇到過這樣的事。該翻譯中心的做法,起碼有兩條明顯違法。

一是試用期工資過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是隨意辭退員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了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等六種情形,以及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三種情況。符合上述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有“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也就是適用法律上的舉證倒置原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很好地證明,甚至根本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就不能將小王等5名大學生辭退。

陷阱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