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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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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容易忽略合同中一些對己不利的條款,導致日後出現勞動爭議時,處於被動地位。爲避免這種錯誤的發生,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五大事項。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相關事項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書面的勞動合同是日後證明自己的工作、享有勞動者權利的有力證據,假如以後單位剋扣工資甚至非法侵害自己的權益,員工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成立的憑證。簽訂完合同,員工手裏一定要有一份,有些單位把兩份都收去,要據理力爭。勞動合同是在試用期裏籤,不是等試用期結束再籤。有些單位不想承擔試用期的用工責任,說等試用期結束籤正式的勞動合同,該行爲是違法的。進公司第一天就應該籤。

防止簽訂無效合同

用人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否在年檢有效期內;從事的工作是否合法,如從事盜版工作就不合法;生效條件是否能夠達到,正常的生效條款是: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時候是:本合同經公證後生效,但永遠不拿去公證,這樣這份合同就永遠是未生效的。

試用期的規定要合法,不能過長

試用期過長對勞動者不利,因爲用人單位可能隨便找個藉口找你走,而不在試用期裏,用人單位讓你走是要有代價的,是要支付補償金的。並且試用期的薪資通常情況下都低於正式工資。

收取押金或扣證件是違法

有時用人單位爲了不讓員工隨便跳槽,讓員工交押金或把學歷證件、身份證件上交公司,這是違法的。

待遇條款要明確

如工資水平、職務、工作條件、保險等有關自己利益的。這些條款不能含糊,如:按用人單位規定支付工資、辦理保險、以及其他條件等。《合同》中最好明確這些條款,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員工想提前走人,用人單位要有代價的,是要支付補償金的。

多途徑解決勞動爭議

目前解決勞動爭議的機構和途徑很多,解決勞動爭議四步走: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自行處理;

2、勞動者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勞動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如果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關於勞動的糾紛,一定要先透過仲裁,如果不服仲裁的才能提起訴訟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