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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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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雖然經濟危機逐漸走遠,經濟形勢有所好轉,但勞動者難找工作仍是很嚴重的社會問題。勞動者找到工作難,找到自己喜歡的工作更是難上加難,找到自己喜歡的工作後利益卻得不到保障就更是絕望的難。那勞動者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注意的問題

一、應調查清楚似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不是合法並有權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要合法成立。不要只看它有個“辦公室”就以爲它是合法的單位,進而跟它簽訂合同,也許它只是個公公司。最重要的是看它有沒有真實的營業執照。可以到工商局查詢、(反正查詢也不要錢),或到工商局相關網站上去查詢。

2、或許它只是一個公司的辦事處或分公司,與你簽訂的合同就沒有效(或是效力待定)。你應該要求與總公司簽訂,一定要在合同上蓋有公司的公章。

二、勞動者不要提供虛假的身份及學歷等材料。

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如果勞動合同無效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不要聰明反被聰明誤。

三、不要輕易把身份等證件或押金等財物交給單位。

1、法律禁止用人單位收取上述證件和財物。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如果有單位提出收取上述財物,一是該單位很可能是個皮包公司、假公司,交了證件或財物後,最後的結果可能是“人財兩空”;二是該單位很可能不懂法律或不願意依法辦事,以後也經常出現違法損害勞動者的種種行爲,進了這樣的公司,可能就是痛苦的開始。

四、細心關注單位的制度是不是“合法不合理”。

如果單位提供的合同中約定有“勞動者已知悉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的,一定要先了解該制度的具體內容,不可聽信單位的口頭承諾或答覆。因爲單位的制度在某種程度上說,也是規範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在勞動仲裁或審判中,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可以被採信用作裁決或判決的依據。所謂“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一是內容合法,二是規定程序合法,三是公示程序合法。雖然不合法的制度沒有法律效力,但爲什麼筆者還要強調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一定要“先了解該制度的具體內容”?主要原因是,用人單位的制度往往不是不合法,而是合法不合理。如果你粗心大意,被不合理的制度套牢,只能吃啞巴虧了。

五、不要在“試用期”中吃大虧。

1、不要多約定試用期。

現在很多單位爲了降低用人成本,亂定試用期,給勞動者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實際上,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超過了上述期限的,超過部分無效,應自動轉化爲合同的正式期限。

2、不要少拿工資。

有的單位只給試用期內的勞動者50%的工資,勞動者也自認爲在試用期內完全合情合理。實際上,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單位給少了,勞動者完全可以要求補發。當然,最好在你不想幹了,決定辭職的時候,再提出這一合法要求。

3、不要不管社會保險。

法律規定,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之一,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爲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六、沒有必要擔心所簽訂的“合同期限太長”。

不少單位爲了留住有用之才,往往要求把合同期簽訂得比較長,一般都是三、五年。很多有志之士,只想短暫落腳,藉助平臺成長,不願意簽訂這類“長期合同”。總想把期限壓短一點,但單位就是不願意讓步,或勞動者想壓期又不敢提,提了怕單位對自己“有想法”。最後的`結果是,白白讓機會難得的工作擦肩而過。

實際上,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勞動者不想幹工作了,要辭職,根據法律規定是不需要附加任何條件的。所以,你簽訂的合同期長一點也無所謂,哪天想走,主要權都在你手裏。不過,如果跟單位簽訂了“專業培訓及服務合同”,就沒有那麼自由了。

七、合同中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儘量要求詳細。

單位安排你在哪個市、縣工作,就應在合同中寫明哪個市、縣。不要讓單位寫成“某省”、“中國”、“西南區域”等,以防單位任意調整工作區域,對你個人的起居生活造成不便影響。

工作崗位,是人事主管就寫“人事主管”,是銷售經理就寫“銷售經理”,不要寫成“從事管理工作”等,以防單位任意調整工作崗位,影響了你個人的執業規劃。

八、工資一定要在簽訂合同中明確約定。

勞動報酬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很多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都不好意思跟單位“討價還價”,只是聽信單位“按單位的制度下發工資”就簽訂了合同。這是很不理智的,尤其是有的單位把勞動者簽好名字的空白合同收走後合同一事就不了了之的情況,對勞動者相當不利。

有些用人單位爲了避保險費,故意把合同中的工資寫成實發工資的百分之幾等。在此情況下,勞動者領取工資時,一定要注意保留好實發工資的證據。一旦發生糾紛了,追討賠償來纔有勝算。

九、社會保險應該是“五險一金”。

依法而定,勞動者享有的社會保障有“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險和“住房公積金”一金。但現實中,很多單位都以各種理由拒絕爲勞動者繳納保險,或只繳納部分保險。不過,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應該靈活處理,可以先簽訂合同,如果工作定下來後,就可以依法要求單位補繳保險。如果單位不補繳,你有權依法解除合同,單位就得給付你補償金和賠償金。

十、單位不同意簽訂合同就要求勞動者上班,勞動者可以考慮立即上崗。

有的單位是不懂法,不知道簽訂合同的重要性。有的單位是認爲勞動者不懂法,想不簽訂合同就蒙勞動者。不簽訂合同,對勞動者而言是有好處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十一、儘量不要兼職上崗。

兼職,是勞動者賺取外款的方法之一。但爲了保障用人單位的利益,法律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單位招用了兼職的勞動者,被要求承擔了連帶賠償責任後,往往會依法向有過錯的勞動者追償。如果有能力兼職,最好先徵得雙邊單位的書面同意,否則,不要輕易爲之,尤其是現單位發出糾正警告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