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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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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爲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的,每一位職場人都要簽訂!以下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簽約勞動合同注意事項,希望大家喜歡!

簽約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簽約勞動合同注意事項1

1、簽約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察看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註冊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

2、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只有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3、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訂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係非常複雜,涉及諸多內容.採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於爭議的解決.

5、合同的具體性勞動合同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否則就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爲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另外還有特殊的法定必備條款,這是法律要求某種或者某幾種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有的勞動合同由於自身的特殊性,立法之中特別要求除了規定一般的法定必備條款之外,還必須規定一定的特有條款,例如,根據我國《中外臺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現定》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中外臺資企業勞動臺同和私營企業勞動合同中應包括工時和休假條款.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違反規定的,應由xx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勞動者本人.另需指出的是,社會保險在我國屬法定保險,因而未被列八合同必備條款.

簽約勞動合同注意事項2

一、注意事項——試用期

陷阱:1、試用合格再簽訂勞動合同,2、擅自延長試用期或者多次試用,3、試用期工資過低,4、試用期不繳納社保,5、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勞工。

解析如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1、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存在單獨的試用期合同,因此,先試用再簽訂勞動合同屬違法情形。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此,用人單位以任何理由延長試用期或者重複約定試用期均是違法情形。3、一些用人單位把試用期勞工當作“廉價勞動力”,甚至 “零工資”試用,這些均是違法情形。因爲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舉個例子,A公司銷售崗位轉正工資約定爲3000元底薪+提成,A公司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爲2600元,那麼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3000元×80%=2400元,並且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260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A公司銷售崗位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2600元。4、試用期也必須繳納社會保險,因爲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無論用人單位擅自不繳納,還是與勞動者私下約定試用期內不繳納,甚至用商業保險代替國家強制的社會保險,均是違法情形。5、試用期不能隨便辭退員工,必須是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嚴重失職、勞動合同無效等法定解除情形,並且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若是違法解除,則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二、注意事項——勞務合同

陷阱:“勞務合同”。“勞務合同”不是“勞動合同”,一字之差,後果可能天差地別。

解析如下:勞務合同主要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完成相對獨立的一定量工作,根據工作量得到報酬,而勞動者並不受用人單位綜合管理,勞動者也不是用人單位的員工。因此,勞務合同也一般不存在福利條款,休假條款、購買社會保險等條款。一些用人單位爲了規避法律,和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勞動者也稀裏糊塗上班了,等到發生爭議,勞動者才發現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承認勞動者是公司員工,這時又使得勞動者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需要自己舉證證明是勞動關係,是公司招錄的員工,而不是勞務關係。

三、注意事項——口頭合同、微信合同

陷阱:1、口頭合同。一些勞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直接在用人單位幹活,用人單位也拒絕和勞工簽訂合同,只是口頭約定了報酬、假期等。2、微信合同。也有情況是用人單位的某個人事部門職員透過微信發了一串類似合同的條款,勞動者接收後同樣用微信回覆同意,以爲這樣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

解析如下:首先,一定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且一定要一式兩份,自己一定要留一份。其次,口頭合同的風險在於,如果一旦出現勞動爭議,這時需要由勞動者提出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這時勞動者往往處於被動狀態,且難以收集證據,最後敗訴。微信合同的風險在於,微信合同屬於電子合同的範圍,需要實名認證和可靠的電子簽章,這纔是一份完整有效的電子合同。而現實生活中,沒有實名認證和可靠的電子簽章,一旦出現糾紛,很難單獨憑藉微信用戶之間的一問一答而直接認定構成勞動關係,此時仍然需要由勞動者一方提供更多的證據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建立,這仍然使勞動者處於很被動的狀態。

四、注意事項——陰陽合同

陷阱: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準備了兩個版本,一份是爲了應付政府的檢查,稱爲“陽合同”,一份是私下與勞動者約定的,實際上履行的合同,稱爲“陰合同”。“陰合同”往往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的權利,且往往免除了用人單位的義務。

解析如下:違反法律的合同內容往往無效,因此,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不要礙於簽訂的諸多不合法的“陰合同”的存在,而不敢主張和維護自己的權利。謹記,法定的勞動者的權利,“陰合同”說了不算。

五、注意事項——霸王條款、生死條款

陷阱:“女職工入職三年內不得懷孕”,“節假日加班不得要求加倍工資”,“工傷概不負責”,“工作期間出現傷病,一切與公司無關,勞動者不得追討”……

解析如下:上述均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全部無效。用人單位限制或免除勞動者法定的權利,限制或免除用人單位自身的義務都是無效的`,勞動者若是遭遇法定權利受損的情況,不要認爲已經簽了合同無法追討,而是要主動維權。甚至一些包含高危風險的工作內容,一定要小心用人單位免責的合同條款,因爲這類單位往往缺乏安全保障措施,且不爲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現實中一旦發生人身損害,勞動者往往難以及時獲得賠償。

六、注意事項——扣押證件、收押金

陷阱:A小姐入職B公司,上班第一天,該公司收取了A小姐身份證和3000元押金,若是A小姐上班期間遲到、工作任務完不成等各種理由,則B公司將從押金中扣除;若是A小姐不在公司幹滿一年,則公司將扣押身份證滿一年。

解析如下:我國法律明文禁止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禁止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因此,一旦發生上述情況,應及時追回。若受到用人單位威脅、恐嚇,或是對自己不利,應及時向相關國家勞動部門反映。

七、注意事項——高額違約金

陷阱:一些用人單位爲了防止勞工辭職或跳槽,會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比如不滿一年辭職賠償違約金10萬元;辭職後去同行業入職賠償違約金10萬元等等。

解析如下:不用太理會類似高額違約金條款,因爲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兩種情況纔可以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且違約金數額有法律的限制。一是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雙方可以約定服務期,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按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且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單位提供的培訓費,並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二是勞動者掌握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雙方可約定勞動者負有保密義務,以及不超過兩年的競業限制,並且該期限內應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纔可能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用人單位不符合法律規定隨意約定高額違約金是無效的,無需理會。

八、完整的勞動合同內容

以上講述了幾種常見的違法的勞動合同情形以及陷阱,下面是一個合法、完整的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