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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需注意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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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簽訂勞動合同時有何細節需要注意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簽訂勞動合同需注意的細節

注意用人單位用工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不能因爲招你的單位有個“辦公室”,就以爲它是真的,有合法用工資格了,進而跟它簽訂合同了。最重要的是,你一定要看它有沒有真實的營業執照,你可以登陸工商局網站查詢該單位的相關資訊。

勞動者提交的身份材料一定要真實

借用他人身份證件,不可以;僞造學歷學位,更不可以!因爲《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切忌上交身份證、押金等

如果這個用人單位要收取你個人身份證件、財物等,那該單位,一很可能是個皮包公司、假公司,你交了證件或財物後,最後“人財兩空”;二很可能是個不懂法律或不願依法辦事,經常會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公司,入了這公司,你也就可能是痛苦的開始。

“試用期”不等於“白用期”

記住: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長短有關聯,《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若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爲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寫詳細

單位安排你在哪個市、縣工作,就應在合同中寫明哪個市、縣。不要寫成“某省”、“中國”等,以防單位任意調整工作區域,甚至以此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同樣,工作崗位是人事主管就寫“人事主管”,是銷售經理就寫“銷售經理”,是客服人員就寫“客服人員”,不要寫成“從事管理工作”、“從事服務崗位”等,以防單位任意調整工作崗位。

工資報酬一定要談清楚

勞動報酬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簽訂合同時,你不要不好意思“討價還價”,一旦聽信單位“按規定下發工資”就簽訂了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在計算你工資基數時,對你那是相當的不利。

提供培訓才能約定服務期

服務期,是你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爲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只有當用人單位爲你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才能與你訂立服務期協議。

勞動合同期限短於服務期約定,一般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競業限制門道多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限制時間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義務是一種約定義務,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爲要件,否則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需要按照協議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單位規章制度看看好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內部的法律法規,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爲規範與準則。很多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具體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如果單位提供的合同中約定有“勞動者已知悉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的,你一定要先了解該制度的具體內容,不可聽信單位的口頭承諾或答覆。

切忌籤空白合同

用人單位要求或迫使你在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你爲了那份工作,也就簽了?這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糾紛發生後,你很難舉證證明自己對合同內容不知或不認可。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你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後,一定要及時要求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你手上必需留有一份。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應籤未籤期間每月二倍的工資。

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要注意的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既是你的權利,也是你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已經書面通知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因個人原因不簽訂的,用人單位可以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關係證據主動收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一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資。無論你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還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都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那麼你可以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你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你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來證明雙方勞動關係的存在。

學會辨別無效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比如關於勞動保護的規定,工作時間的規定,勞動者基本權利的規定,對婦女特殊保護的規定等,勞動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