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傷保險待遇受到大家廣泛關注,下面就爲大家整理了廣東省工傷保險待遇表,歡迎參考!
廣東省工傷保險待遇
傷殘等級 | 待遇名稱 | 待遇標準 | 支付主體 | 備註 | |
1 | 醫療費用/治療費用 |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全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工傷保險基金但不符合法定目錄標準的由個人支付 | 主要包括診療費、藥品費、住院費。 | |
2 | 住院伙食補助費 | 不低於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七十 | 工傷保險基金 | 包括治療和康復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 | |
3 | 外地就醫交通費 | 按照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 工傷保險基金 | 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費 | |
4 | 外地就醫食宿費 | 按照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 工傷保險基金 | 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食宿費用 | |
5 | 康復費用 | 按規定支付 | 工傷保險基金 |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 |
6 | 安裝假肢等輔助器具費 | 按規定支付 | 工傷保險基金如高出普及型標準則自付 |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 |
7 | 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 |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受傷前12個月工資福利平均數,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計 | 用人單位 | 醫療終結期,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24個月 | |
8 | 停工留薪期的護理責任或護理費用 | 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支付護理費。 | 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或負擔護理費 | 國務院條例只規定由用人單位負責,沒有規定護理費標準。 | |
9 | 生活自理障礙等級一級 | 生活護理費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 | 工傷保險基金 | 廣東標準高於國家標準,國務院條例只分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級,護理費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
二級 | 生活護理費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 工傷保險基金 | ||
三級 | 生活護理費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 工傷保險基金 | ||
四級 | 生活護理費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 工傷保險基金 | ||
10 | 傷殘一級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下同) | 27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國家規定,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廣東規定,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可以辦理傷殘退休手續 |
二級 | 一次性補助金 | 25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三級 | 一次性補助金 | 23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四級 | 一次性補助金 | 21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五級 | 一次性補助金 | 18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保留勞動關係,安排適當工作 | |
六級 | 一次性補助金 | 16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七級 | 一次性補助金 | 13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無論是否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均享受 | |
八級 | 一次性補助金 | 11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九級 | 一次性補助金 | 9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十級 | 一次性補助金 | 7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11 | 傷殘一級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的90% | 工傷保險基金 | 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可以辦理傷殘退休手續。傷殘津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
二級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的85% | 工傷保險基金 | ||
三級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的80% | 工傷保險基金 | ||
四級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的75% | 工傷保險基金 | ||
五級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的70% | 用人單位 | 單位難以安排工作時,支付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 |
六級 | 傷殘津貼 | 本人工資的60% | 用人單位 | ||
12 | 五及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10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職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才支付。在職不支付。 |
六級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8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七級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6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才支付在職不支付 | |
八級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4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九級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2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十級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1個月本人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13 | 五及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50個月本人工資 | 用人單位 | 職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才支付。在職不支付。 |
六級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40個月本人工資 | 用人單位 | ||
七級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25個月本人工資 | 用人單位 | 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才支付,在職不支付。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中的本人工資低於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按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平均繳費工資高於社平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於社平工資60%的,按60%計發。 | |
八級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15個月本人工資 | 用人單位 | ||
九級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8個月本人工資 | 用人單位 | ||
十級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4個月本人工資 | 用人單位 | ||
14 | 因工死亡 | 喪葬補助金 | 6個月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只能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兩項待遇,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
15 | 因工死亡 | 供養親屬撫卹金 | 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 工傷保險基金 | |
16 | 因工死亡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傷保險基金 | |
17 | 非法用工傷殘一級 | 非法用工傷殘一次性賠償金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6倍 | 非法用工單位 | 職工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並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
二級 | 非法用工傷殘一次性賠償金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4倍 | 非法用工單位 | ||
三級 | 非法用工傷殘一次性賠償金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2倍 | 非法用工單位 | ||
四級 | 非法用工傷殘一次性賠償金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 非法用工單位 | ||
五級 | 非法用工傷殘一次性賠償金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8倍 | 非法用工單位 | ||
六級 | 非法用工傷殘一次性賠償金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 | 非法用工單位 | ||
七級 | 非法用工傷殘一次性賠償金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 非法用工單位 | ||
八級 | 非法用工傷殘一次性賠償金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 | 非法用工單位 | ||
九級 | 非法用工傷殘一次性賠償金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 | 非法用工單位 | ||
十級 | 非法用工傷殘一次性賠償金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倍 | 非法用工單位 | ||
18 | 非法用工死亡 | 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賠償金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非法用工單位 | |
19 | 非法用工死亡 | 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 非法用工單位 | |
20 | 非法用工受傷 | 治療期間的生活費 | 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非法用工單位 | |
21 | 非法用工受傷 | 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費用 | 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 | 非法用工單位 | |
注:
1、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爲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2、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廣東省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以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廣東省規定,戶籍不在統籌地區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按照以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終結工傷保險關係: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爲二十七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二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二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一次性計發十年。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級傷殘爲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月計發,一級爲百分之六十,二級爲百分之五十,三級爲百分之四十,四級爲百分之三十。一次性計發十年。
5、 廣東省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本條例。前款規定的勞動者受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雙方對損害賠償存在爭議的,可以依法透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