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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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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委託合同的特徵

1、委託合同是諾成合同,非要式合同,當委託人將自己的事務託付他人辦理時,受託人作出允許纔可達成合意,自受託人作出允諾之時,委託合同即告成立。

2、委託合同可以是無償單務合同,也可以爲雙務有償合同。凡屬於民事日常生活與活動的事務,通常爲無償單務性委託合同。只有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要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委託合同方成爲有償雙務合同。

3、委託合同的標的是處理事務的行爲,委託合同只強調以處理事務爲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務且有成果爲要件。委託合同不適用於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爲和履行人身性質的債務的行爲。

  委託代理合同法律特徵

1、受託人應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處理委託事務。

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人委託的事務過程中,只有按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從事委託活動,委託人纔會承認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而產生的行爲後果。因此,受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進行活動。非經委託人指示的,受託人不得擅自改變委託事務,更不得將其辦理委託事務所產生的結果據爲己有。

由此可見,委託合同是代理的一種根據,委託合同所調整的法律關係適用關於代理的一般規範。但是委託合同與代理合同並不完全一致。委託合同所調整的'只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相互關係,而不是他們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

2、委託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以委託人和受託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爲基礎,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

一般來說,當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權利義務,實施某一法律行爲,但又基於某種原因而不能親自處理時),才透過訂立委託合同的辦法來解決。因爲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結果直接由委託人來承擔,所以委託人在選擇受託人時,總要挑選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業務能力、專門知識和良好信譽的人來擔任。因此,委託合同強調當事人的嚴格的人身屬性。法律要求受託人必須親自處理委託事務,非經委託人事先授權或在緊急情況下爲了保護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害的需要,受託人不得將委託事務擅自轉委託他人辦理。

3、委託合同的客體是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行爲。

委託人和受託人訂立委託合同的目的,在於透過受託人辦理一定委託事務來實現委託人追求的結果。因此,委託合同系以受託人辦理受託事務的行爲爲客體。

受託事物的範圍,既包括法律事務,例如買賣、借貸、訴訟、登記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務,例如委託去醫院探視病人、在生日晚會上代讀生日賀詞、受託抄寫文稿、順路代爲捎帶物品等。但是,所託事務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屬性的事務(如結婚登記、訂立遺囑、收養子女等)不得進行委託。

4、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自然人之間的委託合同有時是親友或熟人之間所建立的一種契約關係,由於當事人之間的特殊關係與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無償的,但是,在法人之間或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一些較爲複雜、履行的要求較高的委託合同,一般都是有償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託合同的有償性時,應把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報酬與委託人向受託人支付辦理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相區別。後者並非合同中的對價關係,因此並不表現委託合同的有償性。

5、委託合同爲雙務合同。

委託合同一經成立,無償有償與否,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例如,受託人主要有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報告的義務、轉移受託事項所得權益的義務等,而委託人則主要有進行指示、提供和補償委託事務必要的費用的義務、以及當委託合同爲有償合同時支付報酬的義務。

6、委託合同爲諾成不要式合同。

委託合同的訂立不僅要有委託人的委託意思表示,還應有受託人的接受委託人的委託而願意爲其辦理委託事務的承諾。如果受託人予以承諾的,則委託合同自該承諾生效之日起即成立,無須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種行爲作爲委託合同成立的條件,因此委託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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