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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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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是什麼?

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特點

按照《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採用嚴格責任原則,只要當事人有違約行爲,即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還包括,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後,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再按照法律或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約定解決。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必須是違反了有效的合同或合同條款的有效部分。

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有哪些?

《合同法》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是以補償性爲原則的。補償性是指違約責任旨在彌補或者補償因違約行爲造成的損失。對於財產損失的賠償範圍。《合同法》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行爲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獲得的利益。但是,違約責任在有些情況下也具有懲罰性。如:合同約定了違約金,違約行爲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小於約定的違約金;約定了定金,違約行爲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小於約定的定金等。

 合同違約責任及其特點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以有效合同爲前提。當侵權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不同,違約責任必須以當事人雙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關係爲前提。

(2)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爲要件。只有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才應承擔違約責任。

(3)可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定範圍內約定。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賠償責任,因此,可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行約定。

(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首先,它是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民事責任,無論是違約金還是賠償金,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支付關係;其次,違約責任的確定,通常應以補償守約方的損失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