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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委託合同有什麼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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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

有關委託合同有什麼法律特徵

委託合同建立在雙方的相互信任關係的基礎上。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事務是以委託人對受託人的能力和信譽表示信任爲基礎的,因此,受託人必須親自辦理委託事務。

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爲有償合同。如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雙方又沒有約定給付受託人報酬的,則爲無償合同。

1、根據受託人的權限範圍,委託合同可以分爲特別委託和概括委託。

特別委託

特別委託是指委託人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的委託;

委託合同概括委託

概括委託是指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的委託。關於特別委託和概括委託,《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作了明確規定:“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2、根據受託人的人數,委託合同可以分爲單獨委託和共同委託。

單獨委託

單獨委託是指受託人爲一人的委託;共同委託是指受託人爲兩人以上的委託。

共同委託

關於共同委託,《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3、根據受託人產生的不同,委託合同可以分爲直接委託和轉委託。

直接委託

直接委託是指由委託人直接選任受託人的委託;

轉委託

轉委託是指受託人爲委託人再選任受託人的委託。受託人爲委託人進行轉委託,除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爲維護委託人的利益而需要轉委託的以外,應當徵得委託人的同意。關於轉委託,《合同法》第四百條明確規定:“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爲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委託合同的法律特徵

1、建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相互信任基礎上

委託人之委託合同所以選定受託人爲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託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瞭解、信任爲基礎的;而受託人之所以接受委託,也是出於願意爲委託人服務,能夠完成委託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於對委託人的瞭解和信任。因此,委託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願,委託合同關係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係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受託的事務,不經委託人的同意,不能轉託他人處理受託的事務。同時,在委託合同建立後,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託合同。

2、標的是處理委託事務

委託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爲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爲委託人爲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關於委託事務的範圍,《合同法》並沒有將委託事務限於法律行爲,因而解釋上應不限於法律行爲。但是,應當指出,委託事務的範圍也並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託事務必須是委託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爲。

3、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託事務

受託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處理受託事務的後果,直接歸委託人承受。這是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4、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