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買賣、租賃、保險等合同是其典型。
有償合同的特點: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
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
2、對締約人的要求。
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爲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行使撤銷權。
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爲。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爲。
4、返還義務。
如果無處分權人透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透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