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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委託人的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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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是指委託他人爲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委託合同委託人的義務有哪些?詳細請看下文。

委託合同委託人的義務有哪些

委託合同委託人的義務:

1.及時接受委託事務結果的義務。

委託人依據委託合同的規定應當及時接受受託人在委託權限範圍內處理委託事務所取得的結果,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得無理予以拒絕接受。對於受託人超越委託權限處理的非委託事務,委託人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委託人知道而又不否認或者予以同意,則委託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2.提供或補償辦理委託事務所需的必要費用的義務。

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受託人爲辦理委託事務所需支出的必要費用。所謂受託事務所必需的費用是指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爲了達到委託人所追求的結果而必須支出的一切合理費用,例如代購、代銷商品的保管費、包裝費、運輸費等。

3.按合同的規定支付報酬的義務。

委託合同並不是純粹的、絕對的無償契約,受託人依合同約定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即使是委託合同中並無報酬的約定,但依據習慣或依據委託事務的性質或處理的具體情況,屬於公認應該給付報酬的,委託人仍應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對此,《合同法》第405條規定:“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賠償責任。

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非因自己的過錯而受到的損失,得向委託人要求賠償,委託人應對自己的委託負責。例如,委託人指示不當或重複委託、解除委託,或者由於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託人受損的,委託人應當賠償損失。(《合同法》第407、408、410條)。

拓展閱讀:委託合同中委託人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委託人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委託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託人須按委託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託人爲處理委託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託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託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應注意的是:

1、委託人預付費用與否與委託合同爲無償或有償無關,與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義務也不成立對價關係,不能因此而產生受託人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受託人不得以委託人未予付費用作爲自己不履行受託義務的免責條件。但是依委託事務的性質有必要與付費用的情況下,委託人不與付費用的,受託人可以拒絕處理委託事務而不承擔責任;

2、如果委託人不預付費用,受託人並不因此享有預付費用之強制履行請求權。蓋因費用時爲委託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託人並不對費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則上委託人和受託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申請強制執行預付費用也無實際意義。委託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預付費用的義務,受託人也可透過解除合同的方法對抗委託人不預付費用的行爲,且此時合同解除的'過錯在與委託人,因此,若委託人受有損失的由其自己承擔,受託人受有損失的可要求委託人賠償。若合同違背解除,受託人只能墊付費用,待事後向委託人求償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委託人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託合同已有償爲原則,以無償爲例外。當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約定爲無償,則應推定爲有償。在委託合同爲有償且受託人完成了受託事務的情況下,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受託事務的完成也許實現了委託人的目標或合同目的,也許沒有活沒完全實現,但目的的實現與否並不是判斷事務完成的標準。判斷標準只有一個,即受託人是否完全適當地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委託人的報酬支付義務可分爲全部給付義務和部分給付義務。

全部給付義務是指受託人完成受託事務的情況下,委託人應向其足額支付報酬;部分給付義務是指委託事務沒有完成的情況下,委託人在一定條件下應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此處所指的條件,是指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致使委託合同解除或委託事務不能完成,亦即受託人在處理受託事務上沒有過錯,或者說不存在於合同解除有因果關係的過錯。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爲等情況。於此情形下,除委託合同有特別約定外,受託人有權要求委託人支付與處理委託事務的情況或付出的勞動效果相適應的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託人提出的解除委託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亦應參照上述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