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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稅局強化稅收執法權監督工作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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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監督,是做好稅收工作特別是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關鍵所在,也是稅務部門從嚴治隊的治本之策。稅務幹部作爲國家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其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稅收執法權力。能否公平、公正行使權力,規範稅收執法行爲,直接影響到稅務部門乃至黨和政府在人民羣衆中的形象,關係到組織收入任務的完成。因此,重視和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既是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需要,也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推進依法治稅的需要。近年來,結合稅收徵管改革,各級稅務部門相繼推出了一系列內部管理辦法,逐步完善了各項監督制約制度,規範了稅收執法行爲,有效地推動了依法治稅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進程。但仍有少數單位和幹部對稅收執法權監督存在着流於形式、重於應付、疏於落實等問題,導致了各類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本文旨在結合基層稅收工作實際,就進一步加強稅收執法權監督做一點探討。

關於地稅局強化稅收執法權監督工作調研報告

一、當前稅收執法權監督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思想認識不到位實行稅收執法權監督,是國家稅務總局在多年的實踐和探索中提出的,是促進依法治稅、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稅務系統存在的違法違紀現象的重要措施,是新時期做好稅務工作的重要保證。然而,由於思想認識上的不到位,少數單位並未完全、真正地認識和重視稅收執法監督這一系統工程的必要性和內在作用。部分幹部認爲執法監督是紀檢監察部門的事,與業務部門關係不大,只要紀檢監督部門加強執法監督就行。甚至還有人認爲稅收執法監督是束縛手腳,是對執法者的不信任,是對自己權力的削弱,進而對執法監督人員產生不重視、不理解、不配合;而紀檢監督幹部則認爲稅收執法監督工作是講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的事情,工作不能不做,但不能認真去做。監督上級怕打擊報復,監督同事怕影響關係,監督下級怕失去人緣,工作上存在畏難情緒。加之個別領導幹部沒有把紀檢監察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對工作往往是安排部署多、檢查落實少,疏於管理、淡化責任、措施乏力,使稅收執法權監督難取實效。

(二)領導幹部監督不到位。權力失去監督,就會導致腐敗。加強稅收執法權監督,首先是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稅收執法權的有效監督。一是部分領導幹部自律和遵紀守法的意識不強,在工作中不堅持原則,不依法決策,不依法監督,不依法查處,影響了基層幹部公開、公正行使稅收執法權。二是由於稅務部門管理的特殊性,有些領導幹部對上級監督鞭長莫及,與同級無利益關係不願監督,對下級監督檢查時發現了問題,也往往是嘴上說說、會上點點而已,不注重真查實究或採取補救措施,造成對稅收執法監督不到位,使一些領導幹部由小問題釀成大禍患,滑入了一條“違章-違紀-違法”的犯罪之路。

 (三)制度落實不到位。稅收執法權監督工作的關鍵在於抓好落實,不抓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再多、再完善的制度也起不了作用。近年來,爲進一步規範幹部的執法行爲,各級稅務部門制定了不少管理辦法,如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政執法(管理)責任制,工作目標責任制等,並層層簽訂責任書,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這些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實用性,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還是沒有真正落實到位,致使對稅收執法權監督乏力,導致個別幹部紀律觀念不強,執法行爲失範。

 (四)過程監督不到位。過程監督,是正確落實稅收執法權的'關鍵。但目前的監督工作還沒有深入到稅收執法權執行的每個環節和過程。一是當前的執法監督工作主要以聘請特邀或義務監督員、召開監督員會議、設定徵求意見箱、向納稅人發放徵求意見表等方式來實現外部監督,再加之徵納雙方利益關係的存在,來自於納稅人自發的、主動的監督十分缺乏,從而影響了對稅收執法過程的監督。二是在內部監督上,監督僅僅體現在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以及專門機關的監督,部門之間、幹部之間的監督以及下級對上級的監督還比較缺乏,無具體的操作辦法和制度,監督的合力還未能真正形成。三是政策公開不夠,透明度不高,資訊流通不暢,沒有形成內外監督制約機制,存在“暗箱操作”的現象。四是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覈缺乏專門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置,日常考覈達不到一定的深度,集中考覈難以發現違法的細節問題。五是稅收資訊化建設推進緩慢,計算機未能全面介入稅收徵管的全過程,以機器管人、機器管稅的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六是稅收法律對執法權力的界限存在彈性和模糊化,稅收執法權在實際執行中自由裁量過大。以偷稅處罰爲例,除追繳所偷稅款和滯納金外,並處以所偷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處以0.5倍罰款還是五倍罰款,都屬合法。這就影響了稅務部門執法的規範性,同時也給執法監督帶來了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