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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局強化稅收執法權監督工作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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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監督,是做好稅收工作特別是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關鍵所在,也是稅務部門從嚴治隊的治本之策。稅務幹部作爲國家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其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稅收執法權力。能否公平、公正行使權力,規範稅收執法行爲,直接影響到稅務部門乃至黨和政府在人民羣衆中的形象,關係到組織收入任務的完成。因此,重視和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既是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的需要,也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推進依法治稅的需要。近年來,結合稅收徵管改革,各級稅務部門相繼推出了一系列內部管理辦法,逐步完善了各項監督制約制度,規範了稅收執法行爲,有效地推動了依法治稅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進程。但仍有少數單位和幹部對稅收執法權監督存在着流於形式、重於應付、疏於落實等問題,導致了各類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本文旨在結合基層稅收工作實際,就進一步加強稅收執法權監督做一點探討。

地稅局強化稅收執法權監督工作調研報告

一、當前稅收執法權監督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思想認識不到位。實行稅收執法權監督,是國家稅務總局在多年的實踐和探索中提出的,是促進依法治稅、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稅務系統存在的違法違紀現象的重要措施,是新時期做好稅務工作的重要保證。然而,由於思想認識上的不到位,少數單位並未完全、真正地認識和重視稅收執法監督這一系統工程的必要性和內在作用。部分幹部認爲執法監督是紀檢監察部門的事,與業務部門關係不大,只要紀檢監督部門加強執法監督就行。甚至還有人認爲稅收執法監督是束縛手腳,是對執法者的不信任,是對自己權力的削弱,進而對執法監督人員產生不重視、不理解、不配合;而紀檢監督幹部則認爲稅收執法監督工作是講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的事情,工作不能不做,但不能認真去做。監督上級怕打擊報復,監督同事怕影響關係,監督下級怕失去人緣,工作上存在畏難情緒。加之個別領導幹部沒有把紀檢監察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對工作往往是安排部署多、檢查落實少,疏於管理、淡化責任、措施乏力,使稅收執法權監督難取實效。

(二)領導幹部監督不到位。權力失去監督,就會導致腐化。加強稅收執法權監督,首先是要加強對領導幹部稅收執法權的有效監督。一是部分領導幹部自律和遵紀守法的意識不強,在工作中不堅持原則,不依法決策,不依法監督,不依法查處,影響了基層幹部公開、公正行使稅收執法權。二是由於稅務部門管理的特殊性,有些領導幹部對上級監督鞭長莫及,與同級無利益關係不願監督,對下級監督檢查時發現了問題,也往往是嘴上說說、會上點點而已,不注重真查實究或採取補救措施,造成對稅收執法監督不到位,使一些領導幹部由小問題釀成大禍患,滑入了一條“違章-違紀-違法”的犯罪之路。

(三)制度落實不到位。稅收執法權監督工作的關鍵在於抓好落實,不抓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再多、再完善的制度也起不了作用。近年來,爲進一步規範幹部的執法行爲,各級稅務部門制定了不少管理辦法,如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政執法(管理)責任制,工作目標責任制等,並層層簽訂責任書,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這些制度都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實用性,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還是沒有真正落實到位,致使對稅收執法權監督乏力,導致個別幹部紀律觀念不強,執法行爲失範。

(四)過程監督不到位。過程監督,是正確落實稅收執法權的關鍵。但目前的監督工作還沒有深入到稅收執法權執行的每個環節和過程。一是當前的執法監督工作主要以聘請特邀或義務監督員、召開監督員會議、設定徵求意見箱、向納稅人發放徵求意見表等方式來實現外部監督,再加之徵納雙方利益關係的存在,來自於納稅人自發的、主動的監督十分缺乏,從而影響了對稅收執法過程的監督。二是在內部監督上,監督僅僅體現在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以及專門機關的監督,部門之間、幹部之間的監督以及下級對上級的監督還比較缺乏,無具體的操作辦法和制度,監督的合力還未能真正形成。三是政策公開不夠,透明度不高,資訊流通不暢,沒有形成內外監督制約機制,存在“暗箱操作”的現象。四是行政執法責任制考覈缺乏專門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置,日常考覈達不到一定的深度,集中考覈難以發現違法的細節問題。五是稅收資訊化建設推進緩慢,計算機未能全面介入稅收徵管的全過程,以機器管人、機器管稅的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六是稅收法律對執法權力的界限存在彈性和模糊化,稅收執法權在實際執行中自由裁量過大。以偷稅處罰爲例,除追繳所偷稅款和滯納金外,並處以所偷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處以0.5倍罰款還是五倍罰款,都屬合法。這就影響了稅務部門執法的規範性,同時也給執法監督帶來了困難。

(五)責任追究不到位。實踐證明,對稅收執法權監督能否真正落到實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能否真正對違法違紀者進行責任追究。近年來,各級稅務部門按照行政執法(管理)責任制的要求,修訂了相應的責任追究辦法,加強了責任追究。但責任追究的力度還不夠大,存在失之於寬,對發現的問題不按責任追究辦法處理,有的對責任追究僅僅給予批評教育、扣發考覈獎金等,沒有給予必要的政紀、黨紀處理。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心慈手軟,使稅收執法監督陷入形式主義,使責任追究落實不到位。

二、影響稅收執法權監督的主要原因

(一)對幹部的管理和教育不深不細。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提高稅務幹部依法治稅和依法行政的自覺性,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規範稅收執法行爲的前提和基礎。近幾年,各級稅務部門透過狠抓行風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大大促進了單位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少數單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教育管理工作沒有真正落到實處仍是幹部執法行爲不規範的主要原因。

(二)稅收執法權的監督機制不健全。一是對稅務稽查、徵收管理、稅收處罰等重要執法環節的監管不到位,徵管與稽查的資訊反饋還不夠通暢。個別稅務幹部鑽“監管不到位”的空子,收人情稅、關係稅;還有個別幹部在查出企業偷稅問題後,搞權錢交易,搞“暗箱操作”,不徵或少徵稅款。二是責任追究落實乏力。對稅收執法監督的有效手段就是責任追究,但現行的有關規章制度還沒有把稅收執法權監督工作真正納入考覈範圍進行量化考覈和責任追究,真正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局面。三是稅法宣傳還缺乏應有的深度和廣度,納稅人自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還不強。四是外部監督機制作用發揮不好。稅務部門雖然每年都從社會上、納稅人和稅務幹部內部聘請了稅風稅紀監督員,但他們的監督作用發揮得不夠,有的根本不履行職責,履行職責的往往只偏重於文明用語、服務態度等方面。而稅務部門與他們交流溝通的主要方式就是召開座談會,對真正依靠他們監督幹部的執法行爲,充分發揮其監督效能,還研究得不夠。並且地方人大對稅收執法監督還存在“盲區”。

(三)部分幹部的整體素質不高。一是少數幹部對業務知識掌握不深、不細、不精,政策水平不高,在實際工作中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欠缺。二是部分幹部法律知識缺乏,對如何有效防範職務犯罪方面的法紀意識比較淡薄。三是少數幹部責任心不強,工作得過且過,敷衍應付,馬虎了事,往往造成執法行爲不規範。

(四)執法監督人員的監督意識不強。一是受“老好人”、“怕揭短”、“低頭不見擡頭見”、“你好我好大家好”等傳統人文意識的影響,使得執法監督人員的工作理念和指導思想發生了變化,認爲執法監督是“抓辮子”“找岔子”“不合羣”,同別人過不去,這就從主觀上使執法監督人員不願從事執法監督工作,執法監督壓根就難以深入、取得成效。二是由於現行體制和思想認識上的不到位,當前各級對紀檢、監察部門幹部的配備考慮不夠,執法監督人員專業知識培訓欠缺,計算機、攝像機、照像機等辦案取證工具配置不全。同時,由於執法監督人員不是稅收業務骨幹或能手,稅收執法實體和程序不是十分清楚和明確,也必然導致稅收執法監督的手段乏力、監督形式單一、監督工作缺位,這就從客觀上使得執法監督工作難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