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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監管工作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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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監管是發改部門的重要職責,是項目建設的關鍵環節,是規範項目運作的重要保證。強化招投標活動監管,對於提高項目管理質量、更好地發揮項目建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爲此,我們對全市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進行了調研,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提出進一步強化招投標監管的對策和措施。

招投標監管工作調研報告

一、我市招投標工作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經過近年來的多方努力和實踐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較嚴格、運作比較規範、落實效果較好、招投標市場發育整體平穩健康的軌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標方案審批關

一是堅持審批招投標實施方案。對所有政府投資項目堅持審批項目招投標實施方案,必要時進行集體討論審籤;二是堅持對一些小項目,在申報項目初步設計(或可研報告)時一併申報招投標實施方案,將招投標方案與工程可研報告一次審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強化項目服務;三是對於大中型項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設計審批,待具備招標條件後,另行報批招標實施方案;四是堅持規範的審批流程。

(二)強化招標程序,實行全程監督

一是指導成立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對每個項目的招投標實施方案,都指導成立由項目縣區或項目主管部門的領導牽頭,發改、監察、財政、建設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支援和監督項目法人組織招標,對招標中出現的問題由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和研究解決;二是認真核準招標公告發布申報表。對招標公告詳細審覈蓋章後,由項目法人在規定的新聞媒體上發佈;三是參與開標、評標過程監督。對政府投資性建設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實行全程參與監督;四是堅持對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實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證充足的社會監督時效;五是堅持後審制度。對完成招投標的項目,在發出中標通知書15日內,要求將項目的招投標過程、專家來源、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細則、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等情況報發改部門備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較好的後審作用。

(三)全面檢查和重點稽察相結合

多年來,我們會同監察、財政、審計、規劃等部門每年組織兩次以上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性項目的全面檢查。在檢查中,將項目招投標工作作爲一項重要內容,以期從中查找問題,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完善提高。同時,市重點項目稽察辦每年對全市國債重點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性項目,有計劃的進行重點稽察或專項稽察。幾年來,我們先後對全市公路交通、公檢法司、文教衛生、農林水利和城市基礎設施等二百多個項目進行了檢查、稽察,對規範項目招投標活動發揮了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顯著的效果。

(四)積極協調解決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強化對招投標問題的監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標活動、推進招投標工作規範化執行的有效手段。對在項目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羣衆舉報的問題,我們隨接隨查,主動出擊,做到件件答覆,決不拖延推諉,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損失和影響。近年來,我們先後對法門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戰備公路、城市供水管網、疾控中心等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處理,爲保障招投標法規的執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當前項目建設招投標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有關部門不斷加強對重大工程項目招投標的監管,在規範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標過程和監管中依然存在不少問題,影響和制約了招投標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必須引起高度重視,認真加以解決。

(一)監管體制不統一,法規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標監管體制,可以說是一種以部門分散監管爲主,綜合監督爲輔的體制,即:分別由水利、交通、建設、國土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改委負責加強對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以及對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和工業項目招投標的監督檢查。這種部門分散監管模式所引發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招投標監管中部門職能交叉、多頭管理、條塊分割、同體監督,監督越位和缺位現象同時並存,造成了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混亂無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標相關法規制度不健全,如部門法規及各種配套政策之間相互掣肘,對於招投標中的違規違法行爲,《招標投標法》及相應的配套規定只講了“不準”,而沒有講違反了怎麼辦,致使對一些鑽政策漏洞的違法違規行爲,因缺乏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處罰條款而難以查處等等,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監管工作的難度。

(二)規避招標,逃避監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千方百計找各種理由將其變爲邀請招標。二是肢解工程,化整爲零。把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分割成幾個獨立的小項目,使每個小項目的金額均在招標要求的規模標準以下,從而達到規避招標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標,只對項目的部分工程進行招標,附屬工程則直接發包。四是一些業主單位爲了私利,把應當招投標的項目直接交給自己所屬的單位完成。

(三)參與招投標的主體行爲不規範,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

首先,有些業主行爲不規範。一些業主除了採取各種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以外,有的還在招標過程中向管理單位、中介機構、投標企業亂提條件;有的在招標中與投標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換,與投標人、代理機構相互串通,制定帶有傾向性的、不合理的評標辦法,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甚至搞陰陽合同,嚴重擾亂了招標市場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機構行爲不端。一些中介機構不中立、不公正,拿誰的錢爲誰說話。有的招標代理機構爲了取得代理業務,一味迎合業主,弄虛作假,甚至幫助業主出謀劃策鑽法律空子;有的招標代理機構則與投標單位相互串通,破壞了招標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標企業存有違規行爲。投標中有時出現投標單位相互串通的情況,彼此達成協議,出現陪標、串標、藉機擡高或壓低標價,損害投資人利益的現象,使招投標流於形式。投標企業中標後,違法分包、轉包的現象也比較多見。

(四)權力干預市場,地方保護現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實際招投標執行中,一些有着這樣或那樣特殊權力的部門,嚴重違反《招標投標法》,憑藉其職權,向投資人“推薦”開發商,或是向承攬工程企業“推薦”分包隊伍,干預工程的發包和承包。有的項目業主不按規定發佈招標公告、控制資訊的發佈範圍、隨意縮短某一程序的時限;有些地區或部門爲確保本地、本系統企業中標,違法設定投標許可,採取歧視性資質審查、越權指定招標公告發布媒體、限制招標公告發布範圍和地點、制定不公平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統的投標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優勝劣汰的市場法規。

(五)執法監督檢查力度有待於進一步強化

一是個別領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監管機構監督檢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監控手段落後、資訊化水平不高、監督力量不足的問題,難以做到嚴格按程序對招投標實施有效的全過程、全方位監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社會監督太弱、監督相對滯後等問題。三是工程招投標監管中存在重管理輕查處、重檢查輕處理的現象,致使不少規避招標、虛假招標、串通招投標的行爲沒有得到及時糾正處理。

三、進一步強化招投標監管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針對目前項目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從健全制度、完善機制、強化監督、規範行爲入手,進一步做好招投標監管工作。

(一)理順招投標監督體制,明確監管部門職責

我國現行的招投標多部門監管的格局,客觀上造成了當前監督缺位、越位、錯位和不到位的狀況,因此,需要對招投標監督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理清各監督主體的相互關係,把握好監督主體的角色定位,合理劃分招投標監督管理權限,明確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能,建立適應新形勢的工程招投標監管體制。要整合各種監督力量,健全監管機構。建議成立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協會參加的招投標監督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工程項目、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等招投標工作的監督。各監管部門要在監督委員會統一領導下開展監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層次的監督,明確責任,理清角色定位。作爲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投標工作的監管應定位於對每項招投標的程序和內容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督,並及時向監督委員會上報監管情況,及時糾正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儘快實現招投標執行機構與監管部門人員分離、機構分設、資金脫鉤,形成相互制約的格局,從體制上保證招投標監管活動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