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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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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兼具強制性和任意性的特徵,公司章程屬於自治性規則,股東可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

爲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爲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保證在中國境內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焦作市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範圍內,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的,未獲得批准前不得經營。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期限

第五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期限如下: 股東姓名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繳付期限 萬元 人民幣 % 年 月 日

第六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爲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4)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4)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5)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6)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4)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股東簽字並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