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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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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作爲一種行爲規範,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

有關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20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出資設立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XXXX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虎山路街道金水路1577-10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教育資訊諮詢(不含培訓及輔導);展覽展示服務;批發、零售:美術用品、軟件、工藝品;技術研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計算機網絡技術服務;經營演出及經濟業務。(依法須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拾萬 元人民幣。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司

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單位:萬元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爲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廣西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作出以上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由股東擔任。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任。現任執行董事:XXXXXXX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定;

3.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聘連任。現任監事:李傑。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任法定代表人: XXXXXXX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2.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3.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烊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六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決定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3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