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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合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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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在一定時期內穩定地發揮其作用。擬起章程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合集15篇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爲規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如有審批事項此處請按許可證覈定範圍填寫);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後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爲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二)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2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註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註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

第九條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自得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爲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其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決定時,應採取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xx擔任。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第十九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擔任。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第二十一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時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爲年月日至年月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爲準。

  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月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3

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限公司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及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萬元。公司實收資本爲人民幣萬元。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公告報樣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少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名稱:

出資額:人民幣萬元

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時間:股東在公司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過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記載股東出資及其增減變更事項。在股權全額轉讓、公司解散時由公司收繳股權證明書。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條公司爲永久存續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審查批准公司監事的報告;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對外投資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向股東報告工作;執行股東的決定;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爲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六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向股東提出提案;依法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執行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十九條進階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爲。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製作的財務報告送交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十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肆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一份用於辦理相關手續。

  股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4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什麼呢?大家知道要如何寫呢?下面來看看!

爲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爲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保證在中國境內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焦作市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以上範圍內,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的,未獲得批准前不得經營。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期限

第五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期限如下: 股東姓名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繳付期限 萬元 人民幣 % 年 月 日

第六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爲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4)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4)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5)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6)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4)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股東簽字並蓋章: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5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註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

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爲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列決定時,應採取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舉爲公司執行董事。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經理行使以下權利: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九條本公司設監事,其成員人,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的兼任監事。聘任爲公司監事。

第二十條監事的任期爲三年,監事的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年度終了以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四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爲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爲準。

  股東親筆簽字

  年月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6

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須知

一、爲方便投資人,特製作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除外)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須知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經營範圍;

公司註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東會會議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並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參考格式切記不可照搬照抄,應根據《公司法》及公司實際情況做相應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只有一名股東,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股東會”字樣。

2、若公司不設董事會或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或一、二名監事,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董事會、董事長、監事會”等字樣。

3、若公司註冊資本爲一次性繳付,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分期繳付的情況。

4、章程中標註由股東自行確定的事項,應做出相應的規定。

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個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或者有未盡事宜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佔註冊資本比例出資方式

100%

出資時間:股東出資於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額繳付。

(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十萬元)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由一名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簽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執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董事會,若設

董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和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或聘任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也可設監事會,若設監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第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八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第十七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應由股東作出決定,投資或者擔保的具體數額規定爲:萬元。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爲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修改章程應由股東透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後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月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7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貨幣

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爲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4)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爲提起訴訟;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爲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叄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8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非公司企業法人組織和行爲,保護投資人、企業和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組織章程。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條 本企業由 (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投資設立。

第三條 本企業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有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企業經主管機關覈准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本企業以企業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國家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本企業名稱: ;

第五條 本企業住所: ;

本企業經營場所: ;

第三章 經濟性質

第六條 本企業經濟性質爲 。

第七條 本企業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收益、企業資產增值、企業處置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

第四章 註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第八條 本企業註冊資金 萬元。

第九條 本企業註冊資金來源:(集體企業“集體職工集資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或集體企業積累形成”,國有企業“國家授權 代表國家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由投資人投入”),其中:投入貨幣資金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如,房屋) 萬元。

第十條 本企業註冊資金投資方式: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第五章 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本企業經營範圍: (注:根據企業實際經營填寫)

第十二條 本企業在覈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本企業經營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許可經營項目,報經有關行政機關許可後經營。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企業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由擁有本企業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本企業職工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本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爲(集體企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 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

第十四條 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條 本企業主管單位(或者投資人會議)職權是:

(國有企業或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制定此條,集體企業根據實際決定是否制定此條。)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議,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由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助理等人員組成。經理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一名,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 名。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者罷免”,國有企業“主管單位任免(聘任或解聘)”,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和職權範圍

第十七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主任)一人,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 人。經理(廠長或主任)爲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廠長或主任)根據本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由經理(廠長或主任)提名,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特殊情況經本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可以被確定爲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本企業實行經理(廠長或主任)負責制,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職權:(注:以下條款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一)依照法律和政策,根據本章程規定,決定或報批本企業各項計劃;

(二)對企業經營管理有決策和生產指揮權;

(三)決定本企業行政機構設定;

(四)提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主管單位”,或“投資人會議”任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級高管人員;

(五)任免(聘任或解聘)本企業中層管理人員;

(六)制定工資調整方案,資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項議案;

(七)獎懲職工及企業管理人員;

(八)其他:

第八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第二十條 本企業財務管理執行《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

第二十一條 本企業依法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稅後利潤 %作爲發展基金; %作爲職工福利基金; %作爲職工獎勵基金。

第九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制定確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本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無故企業不得隨意解聘或辭退職工,職工也不得隨意辭職或離職。

(注:以下條款根據企業實際制定)

下列情形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

1、 ;

2、 ;

3、 ;

下列情形職工可以辭職或離職:

1、 ;

2、 ;

3、 ;

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辭職或離職,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告知職工或者企業,並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企業實行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根據國家規定、企業效益和社會消費程度確定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職工工資實行月工資與績效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建立勞動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制度,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保險費用。職工應當承擔的保險費用由企業在職工工資中扣繳。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當本章程出現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符,或者不適應本企業發展需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由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會議提出,經經理(廠長或主任)簽字,企業蓋章,報企業(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准、(簽字)蓋章。

第十一章 終止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情形,本企業終止經營。本企業終止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依法組成企業清算組織。企業清算組織制定清算方案,負責對企業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清算結束,本企業剩餘資產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本企業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本企業依法破產。

第二十八條 本企業清算結束後,由清算組織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准、(簽字)蓋章後生效,本章程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爲準;本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覈定爲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爲準。

主管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投資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9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海口xx貿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區xx路xx號

二、經營範圍:

xxx、xxx的銷售(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

三、公司註冊資本:

人民幣xx萬元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時間:

股東:張xx;身份證號:46xxxxxxxxxxxxxxxxx,以貨幣認繳出資xx萬元,佔註冊資本的xx %,於公司註冊之日起xxx(時間)內繳足。

 五、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不設股東會,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公司祕書。

㈠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⑶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⑷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⑹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⑺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⑻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⑼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以上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二)執行董事

1、股東任命1名執行董事。

2、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的決定;

⑶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⑺ 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⑼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經理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⑵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⑷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⑻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

1、股東任命x(1-2名)名監事。

2、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爲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檢查公司財務;

⑵ 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⑶ 當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⑷ 向股東提出議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⑹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公司祕書

1、公司祕書由股東任命和更換。公司設一名公司祕書。

2、公司祕書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2)負責向社會公衆披露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司資訊;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4)籌備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5)管理股東材料和公司檔案、檔案;

(6)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執行董事(經理)張xx爲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財務管理制度與利潤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⑵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作爲公司法定公 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八、營業期限:

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⑴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⑵本章程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本章程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⑶ 本章程一式貳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准,並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並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爲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爲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爲______萬元人民幣,佔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爲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爲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並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八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採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爲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爲_____ :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透過。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爲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八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爲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併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牴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範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號碼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爲萬元人民幣,佔註冊

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爲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於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爲,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條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任期叄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公司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12

公司章程是各位股東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後運營的重要檔案依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章程範本。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項目期別

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計

貨幣出資額: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

第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六)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13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驗資出具的報告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爲 人(注:成員人數應爲3-13人),由股東決定產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透過方爲有效,並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爲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14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爲的特點,因此它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內容起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公司爲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一條 註冊資本爲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爲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的稅後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爲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爲“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進階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XX市XX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

名稱:深圳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XXXXXXX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爲:

XXXXXXXXXX

經營範圍以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爲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永續經營,自公司覈准登記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姓名或名稱:XXX

住所:XXXXX(身份證上的住址)

身份證號碼:XXXXX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委派和被委派爲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後,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爲,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覈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祕密;

(五)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並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註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爲人民幣XX萬元。 股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XXX XX XX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於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並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並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爲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進階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爲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後,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爲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