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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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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個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注:涉及行政許可證的憑許可證經營)

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機關部門批准。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並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第五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貨幣(或貨幣加其他)

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指定和更換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爲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爲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指定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爲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注:公司設有監事會的,此處改爲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果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九條 (選擇一:適用於不設董事會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指定。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續指定可以連任。執行董事的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選擇二:適用於設董事會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爲 人(注:具體人數3-13人),由股東指定。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由 產生。(注:是否設副董事長由股東自行決定,並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條 (選擇一:適用於不設董事會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十一) 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做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

除)

(選擇二:適用於設董事會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決算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以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對公司對外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注:如不設董事會,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爲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的董事會的,此處改爲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爲董事會)的決議;

(二)主持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度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爲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須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 (選擇一:適用於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不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人(注:1-2人),由股東決定。

(選擇二:適用於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注:不少於3人),其中公司職工代表 人(注比例不低於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擇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爲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執行董事、進階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監事會(注:不設監事會的,此處改爲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爲董事)、進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進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爲董事)、進階管理人

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

此處改爲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注: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爲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注:也可是經理。公司設有董事會的,此處改爲董事會)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決定。(注:可由董事會選舉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是明確須經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董事透過決議。)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公司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股東認爲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股東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注:如果不設定營業期限,則註明爲永久存續公司)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公司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爲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比如: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的財務、會計,公司合併、分立、增資、減資、等事項一併列明)

第九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定。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的爲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1份,公司留存1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自然人股東簽字(或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