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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投資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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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作爲公司的憲法,其對公司、公司股東、董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等都具有約束力。

一人投資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非公司企業法人組織和行爲,保護投資人、企業和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組織章程。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二條 本企業由 (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投資設立。

第三條 本企業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有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企業經主管機關覈准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本企業以企業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國家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本企業名稱: ;

第五條 本企業住所: ;

本企業經營場所: ;

第三章 經濟性質

第六條 本企業經濟性質爲 。

第七條 本企業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收益、企業資產增值、企業處置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

第四章 註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第八條 本企業註冊資金 萬元。

第九條 本企業註冊資金來源:(集體企業“集體職工集資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或集體企業積累形成”,國有企業“國家授權 代表國家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由投資人投入”),其中:投入貨幣資金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如,房屋) 萬元。

第十條 本企業註冊資金投資方式: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第五章 經營範圍

第十一條 本企業經營範圍: (注:根據企業實際經營填寫)

第十二條 本企業在覈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本企業經營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許可經營項目,報經有關行政機關許可後經營。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企業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由擁有本企業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本企業職工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本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爲(集體企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 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

第十四條 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條 本企業主管單位(或者投資人會議)職權是:

(國有企業或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制定此條,集體企業根據實際決定是否制定此條。)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議,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由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助理等人員組成。經理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一名,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 名。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者罷免”,國有企業“主管單位任免(聘任或解聘)”,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和職權範圍

第十七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主任)一人,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 人。經理(廠長或主任)爲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廠長或主任)根據本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由經理(廠長或主任)提名,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特殊情況經本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可以被確定爲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本企業實行經理(廠長或主任)負責制,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職權:(注:以下條款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一)依照法律和政策,根據本章程規定,決定或報批本企業各項計劃;

(二)對企業經營管理有決策和生產指揮權;

(三)決定本企業行政機構設定;

(四)提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主管單位”,或“投資人會議”任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級高管人員;

(五)任免(聘任或解聘)本企業中層管理人員;

(六)制定工資調整方案,資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項議案;

(七)獎懲職工及企業管理人員;

(八)其他:

第八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第二十條 本企業財務管理執行《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

第二十一條 本企業依法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稅後利潤 %作爲發展基金; %作爲職工福利基金; %作爲職工獎勵基金。

第九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制定確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本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無故企業不得隨意解聘或辭退職工,職工也不得隨意辭職或離職。

(注:以下條款根據企業實際制定)

下列情形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

1、 ;

2、 ;

3、 ;

下列情形職工可以辭職或離職:

1、 ;

2、 ;

3、 ;

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辭職或離職,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告知職工或者企業,並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企業實行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根據國家規定、企業效益和社會消費程度確定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職工工資實行月工資與績效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建立勞動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制度,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保險費用。職工應當承擔的保險費用由企業在職工工資中扣繳。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當本章程出現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符,或者不適應本企業發展需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由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會議提出,經經理(廠長或主任)簽字,企業蓋章,報企業(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准、(簽字)蓋章。

第十一章 終止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情形,本企業終止經營。本企業終止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依法組成企業清算組織。企業清算組織制定清算方案,負責對企業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清算結束,本企業剩餘資產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本企業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本企業依法破產。

第二十八條 本企業清算結束後,由清算組織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准、(簽字)蓋章後生效,本章程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爲準;本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覈定爲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爲準。

主管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投資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