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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指南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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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賬簿設立

辦稅指南知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設定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其中總賬、日記賬必須採用訂本式。

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業戶,可以聘請註冊會計師或者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爲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註冊會計師或者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市)以上稅務局批准,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等;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用電子計算機記賬的,對於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透過電子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所得的,其電子計算機儲存和輸出的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但應按期打印成書面記錄並完整儲存;對於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透過電子計算機正確、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應當建立總賬和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採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其記賬軟件、程序和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記賬覈算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覈算。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覈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牴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三、賬簿保管

(一)會計人員在年度結束後,應將各種賬簿、憑證和有關資料按順序裝訂成冊,統一編號、歸檔保管。

(二)納稅人的賬簿(包括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會計憑證、報表和完稅憑證及其它有關納稅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儲存十年,儲存期滿需要銷燬時,應編制銷燬清冊,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方可銷燬。

(三)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僞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四、違反賬簿、憑證管理的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規定設定、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2、未按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國家稅務機關備查的。

(二)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定、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稅務登記

一、開業登記

(一)開業稅務登記的對象和時限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二)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攜帶的資料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填報稅務登記表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下列相應證件、資料:

1、單位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應當出示、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覈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其複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3)註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複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一致,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公司章程複印件;

(5)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複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複印件;複印件分別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7)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複印件;

(8)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複印件;

(9)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2、個體登記應當出示、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覈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其複印件;

(2)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

(3)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複印件。

3、個人合夥企業應當出示、提供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覈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其複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3)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複印件。

(4)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複印件;

4、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出示、提供以下資料:

(1)工商臨時營業執照或其他覈准執業證件;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3)其他資料。

(四)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程序

1、納稅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手續,領取並填寫《稅務登記表》、《納稅人稅種登記表》,並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有關證件及資料;

2、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進行審覈。對經審覈符合要求的,按規定收取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並告知在十日內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對經審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將及時告知有關未盡事項並退回補正;

3、納稅人在告知的日期前來領取稅務登記證件。

二、變更稅務登記

(一)變更稅務登記的對象及時限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變更稅務登記攜帶的資料

申請人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資料:

1、因工商登記變更稅務登記

(1)工商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複印件;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檔案;

(3)主管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4)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2、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但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2)主管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3)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三)變更稅務登記的程序

1、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並填寫《變更稅務登記表》,涉及稅種登記內容變更的一併填寫《納稅人稅種登記表》,並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有關證件及資料;

2、經主管稅務機關審覈,符合要求的按規定收取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告知在十日內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對經審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將及時告知有關未盡事項並退回補正;

3、證件核發。變更稅務登記的證件核發按照開業稅務登記程序辦理。

三、註銷稅務登記

(一)註銷稅務登記的對象和時間

1、納稅人發生破產、解散、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註銷稅務登記書面申請報告;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應當自有權機關批准或者宣佈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註銷稅務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2、納稅人因變動經營地點、住所而涉及改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工商登記前,或者在經營地點、住所變動之前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同時納稅人應當自遷達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在遷達地成爲納稅人之日起十五日內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其程序和手續比照開業登記辦理。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註銷稅務登記書面申報報告。

(二)註銷稅務登記的要求

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繳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原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未使用的發票、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以及其他證件。

(三)註銷稅務登記攜帶的資料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崗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領取並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並提供如下資料:

1、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注銷的檔案和證明資料;

2、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放的吊銷決定;

3、稅務登記證件;

4、其他資料。

(四)註銷稅務登記的程序

1、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領取並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同時提交上述有關證件及資料;

2、主管稅務機關收取並審覈提交的有關證件、資料。對經審覈符合要求的,將告知仍須辦理的事項。對經審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告知有關未盡事項並退回補正;

3、納稅人在承諾的時間到辦稅服務廳領取審批結果;

4、對因生產經營場所變動而涉及到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原主管稅務機關在按上述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由納稅人向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四、停復業登記

(一)停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持《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受理、審閱納稅人申請資料,對符合要求的,覈准其停業申請。納稅人的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復業登記

納稅人按期或提前復業的,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經覈查後,准許納稅人領回並啓用《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封存的發票、《發票領購簿》,按正常納稅人進行管理。

納稅人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在停業期滿前提出申請,按停業程序進行辦理。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復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按正常納稅人進行管理。

五、稅務登記證的使用、管理

(一)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證後,應當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辦公場所公開懸掛。

(二)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帳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申請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三)稅務登記證件只限納稅人自己使用,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僞造。

(四)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憑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五)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和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僞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稅務登記的驗證、換證

納稅人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的驗證或者換證通知,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七、報驗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並接受經營地稅務機關的依法管理。

@3稅款繳納

一、稅款繳納的方式

1、轉賬繳稅,是指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填制的繳款書透過開戶銀行轉賬繳納稅款的方式。

2、預儲帳戶繳稅,是指納稅人在指定銀行開設稅款預儲帳戶,按期提前儲入當期應納稅款,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稅務機關通知銀行直接劃解稅款的方式。

3、支票繳稅,是指納稅人用支票繳納稅款的方式。

4、現金繳稅,是指納稅人用現金繳納稅款的方式。

5、信用卡繳稅,是指納稅人用信用卡繳納稅款的方式。

6、電子繳稅,是指對實行稅庫銀聯網的單位,納稅人採取電子方式繳納稅款。電子繳稅使用電子繳款書、電子繳稅付款憑證、電子繳稅入庫清單等憑證。

二、稅款解繳期限

(一)增值稅、消費稅一個月爲一期納稅的,納稅人應自期滿後十日內繳納稅款;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爲一期納稅的,納稅人應自期滿後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二)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納稅人應於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內資企業在四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五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三)按照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凡經營應納稅商品、貨物的,應於發生納稅義務的當日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其他稅種,稅法明確規定納稅期限的,按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

(五)稅法未明確規定納稅期限的,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

三、延期繳納

(一)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除按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外,還應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計算繳納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納稅人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

2、當期納稅申報表;

3、當期(申請當日)貨幣資金餘額情況及必要支出預算情況證明;

4、所有銀行存款帳戶對賬單;

5、當期應付工資明細賬和社會保險費計提表;

6、當期資產負債表;

7、其他資料。

四、稅款補繳與退還

(一)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二)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三)納稅人享受出口退稅及其他退稅優惠政策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五、違反稅款繳納規定的法律責任

(一)欠稅及其處罰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扣繳、代徵稅款及其處罰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爲,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三)偷稅及其處罰

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騙稅及其處罰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爲其辦理出口退稅。

(五)抗稅及其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納稅申報

一、納稅申報的對象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爲正確履行納稅義務,就納稅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爲。

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納稅申報的期限

(一)各稅種的申報期限

1、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以一個月爲一期納稅的,於期滿後十日內申報,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爲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並結算上月應納稅款。

2、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預繳所得稅申報;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

3、其他稅種,稅法已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

4、稅法未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期限申報。

(二)申報期限的順延。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期限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期滿的次日爲期限的最後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三)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委託代徵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覈准,在覈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徵人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委託代徵稅款報告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告。

三、納稅申報方式

(一)上門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採取直接(上門)申報方式辦理納稅申報、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或委託代徵稅款報告。

(二)郵寄申報。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也可以採取郵寄申報,以郵出地的郵戳日期爲實際申報日期。

(三)電子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批准也可以採取郵寄申報、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進行申報。

(四)簡易申報。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併徵期。我省規定實行實行簡併徵期的,可以按“季”徵收,在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含十日)繳納稅款的,視同申報。

四、納稅申報報送的資料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根據不同類型和稅種分別報送下列資料:

(1)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

①《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一般納稅人)》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至表四);

②《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財務會計報表;

③稅控IC卡(使用小容量稅控IC卡的企業還需持有報稅數據軟盤)、《增值稅專用發票統計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清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結果清單》;

④《成品油購銷存情況明細表》和加油機IC卡(發生成品油零售業務的納稅人填報);

⑤《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發票抵扣清單》;

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清單》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領用存月報表》(機動車銷售企業填報);

⑦其他資料。

(2)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

①《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及附列資料;

②《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財務會計報表;

③《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④《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使用明細表》;

⑤《廢舊物資普通發票開具清單》(廢舊物資企業填報);

⑥其他資料。

定期定額戶實行簡易申報的,對領購發票或者實際應稅銷售額超過覈定銷售額的,也應報送上述有關申報資料。

享受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還需提供如下資料:

①經退稅機關確認的上期《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彙總表》及明細表;

②經退稅機關確認的上期《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有進料加工業務時提供)。

(3)消費稅納稅申報

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②《金銀飾品購銷存月報表(適用於金銀首飾零售納稅人)》;

③其他資料。

(4)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①《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覈定徵收納稅人)》;

②《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

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

④《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財務會計報表;

⑤ 其他資料。

(5)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A類AA1);

②《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B類BB1));

③《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A類)及附表;

④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B類)》;

⑤《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財務會計報表;

⑥其他資料。

(6)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報告

①《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

②《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③其他資料。

(7)委託代徵稅款報告

①《委託代徵稅款報告表》);

②《票款結報手冊》;

③已開具的完稅證。

五、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5複議、訴訟、賠償

一、稅務行政複議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稅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爲稅務機關的下列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爲。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變賣、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爲: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覆的行爲: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

(2)不予抵扣稅款;

(3)不予退還稅款;

(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7)不予覈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稅款。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爲。

8、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爲。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爲。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爲。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

(二)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爲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地方各級政府的規定;

4、地方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5、前款中的規定不含規章。

二、 稅務行政複議申請時間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定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稅務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複議申請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四、稅務行政賠償

(一)行政賠償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二)行政賠償的申請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賠償請求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爲被依法確認爲違法之日起計算。

@6發票管理

一、發票的領購

(一)納稅人首次領購發票的程序

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首次辦理購領發票,須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提出書面申請,領取並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納稅人票種覈定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①購票員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

②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③開戶銀行證明;

④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提供);

⑤其他資料。

2、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覈准的發票準購種類、數量等,並持相關手續到辦稅服務廳辦理購票事宜;

(二)納稅人再次領購發票的程序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再次領購發票的,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向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並相應提供以下資料:

①購票員身份證件;

②《發票領購簿》;

③防僞稅控IC卡(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④上次領購的普通發票;

⑤其他資料。

辦稅服務廳受理人員審覈無誤後,根據納稅人申請,在規定的用票限額內,按規定發售發票,並收取發票工本費。

(三)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以及其他未領取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不得領購發票,需用發票時,可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申請填開時,應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二、違反發票管理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行爲:

1、未按照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僞專用品的;

2、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3、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4、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5、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6、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二)有上述所列行爲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爲的,可以分別處罰。

(三)對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髮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私自印製、僞造變造、倒買倒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僞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燬,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7稅務代理

一、代理的申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向稅務代理機構遞交書面申請,委託稅務代理。稅務代理內容爲:單項的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註銷稅務登記、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製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帳建制、稅務諮詢、聘請稅務顧問、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或者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委託稅務代理可以是單項代理、綜合代理或全部代理。

二、代理關係的成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並與代理機構商定代理事宜後,雙方簽定委託代理協議書。委託代理協議書應當載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以及其它應明確的內容,並由稅務師及其所在地的稅務代理機構和被代理人簽名蓋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代理機構按規定繳納代理費用後,代理與委託代理關係成立。當委託代理的業務範圍發生變化時,被代理人應及時向代理人提出申請,修訂協議書。

三、代理事宜的執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代理辦稅事宜,必須按簽定協議的內容提供必要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有關資料,保證代理業務正常進行。

四、代理關係的終止

(一)當委託稅務代理期限屆滿,委託協議書失效,委託稅務代理關係自然終止。

(二)被代理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代理期間內可以單方終止代理行爲:

1、稅務師已死亡;

2、稅務代理人被註銷其資格;

3、稅務代理人未按委託代理協議書的規定辦理代理業務;

4、稅務代理機構已破產、解體或被解散。

(三)稅務代理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委託期限內可以單方終止代理行爲:

1、被代理人死亡或者解體;

2、被代理人授意稅務代理人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爲,經勸告仍不停止其違法活動的;

3、被代理人提供虛假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造成代理錯誤,或被代理人自己實施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爲。

(四)被代理人或稅務代理人按規定單方終止委託代理關係的,終止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向當地國家稅務機關報告,同時公佈終止決定。

五、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8稅務文書籤收

一、凡國家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文書,受送達的納稅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可委託同住的成年家屬或代理人簽收。

二、凡國家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文書,受送達的納稅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指定的收件人簽收。有代理人的,也可委託代理人簽收。

三、稅務文書一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受送達人如不在法定期限內以法定方式提出異議,應當自覺履行受送達的稅務文書確定的義務。

@9納稅檢查

2006年10月21日

一、納稅檢查的常用形式

納稅檢查的常用形式有以下兩種:

1、組織納稅人自查和互查。組織納稅人自查和互查,是在稅務查帳中貫徹羣衆路線的一種形式。納稅人自查,就是在稅務機關輔導下,組織財會人員自行檢查的一種形式,納稅人互查,就是把納稅單位的財會人員組織起來,按系統、按行業或按片(地段),組織進行互相檢查。在納稅人自查和互查中,稅務機關應提出明確的檢查要求,發給檢查提綱,做好宣傳輔導和組織工作。

2、稅務機關檢查。稅務機關檢查是納稅檢查的主要形式。它又可分爲: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專案檢查等幾種不同的做法。日常檢查也叫全面檢查,是指對透過一定方法篩選出來的檢查對象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綜合性檢查。專項檢查是指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的單項檢查,如單項稅種的檢查、發票檢查、出口退稅檢查、關聯企業轉讓定價檢查等。專案檢查是指對羣衆舉報、上級交辦、有關部門轉辦等案件的檢查。

二、稅務檢查的要求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 ,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2.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援、協助,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的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3.稅務機關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複製。

4.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並有責任爲被檢查人保守祕密。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稅務登記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責令其糾正,並按照實際情況徵收稅款。

20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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