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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知識之金融業增值稅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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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從事金融活動市場準入資格的逐步放開,金融保險業的徵收範圍已不再侷限於金融保險機構。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關於金融業增值稅的稅法知識,歡迎閱讀。

稅法知識之金融業增值稅知識

  金融業增值稅知識

金融是以銀行爲中心的貨幣和信用的授受及與之相聯繫的經濟活動的總稱。具體包括貨幣的發行與回籠,貨幣資金的存入與支取,信貸資金的發放與償還,企業之間由商品交易引起的資金結算與往來,金銀、外匯等金融商品的買賣,有價證券的發行、購買、轉讓與貼現,信託,保險,國內、國際貨幣結算等。

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爲增值稅納稅人。在境內銷售提供金融服務是指金融服務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爲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爲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帳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爲。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

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爲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爲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爲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爲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爲6%;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以及特定金融機構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金融服務,徵收率爲3%。

境內的購買方爲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稅的,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爲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發生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爲,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爲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的營業額爲納稅人提供金融服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爲銷售額。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佣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託管費等各類費用爲銷售額。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爲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爲銷售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覈算,選擇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爲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爲銷售額。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作爲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爲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爲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爲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餘額爲銷售額。

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註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