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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指南: 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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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等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辦稅指南: 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凡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隻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徵稅,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徵稅;二是隻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 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即有償轉讓房地產徵稅,對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徵稅。納稅人是有償轉讓房地產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爲計稅依據。土地增值額爲納稅人轉讓房地 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計算公式爲: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的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即:(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 稅率爲30%;(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爲40%;(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爲50%;(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爲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