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地點
行政服務中心
申請條件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其他納稅人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提交資料清單
(1)《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
(2)《企業所得稅納稅鑑定表》(徵收方式鑑定表),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除外(免填單服務);
(3)《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
(4)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覈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其複印件;
(5)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6)外經委批覆、批准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外資企業提供);
(7)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原件及複印件、董事會決議原件及複印件;
(8)驗資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9)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複印件;
(10)生產經營地證明材料:自有房產,提供自有房產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複印件;承租房產,提供租賃合同原件及複印件、出租方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複印件;
(11)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需提供總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和國、地稅稅務登記證複印件、總機構批准成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辦理時限
視窗受理,符合條件,當場辦結。
注意事項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辦理企業稅務登記;
(2)對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不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件,但要按規定徵稅。
法律責任
納稅人有逾期辦理稅務登記行爲的,按徵管法第六十條規定進行處理。國地稅聯合辦理設立登記的,納稅人有違反稅務登記管理行爲的,由先發現的稅務機關進行處理,另一方稅務機關不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