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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知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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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爲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人身保險合同知識指南,歡迎大家閱讀!

人身保險合同知識指南

(一)人身保險的獨特之處

人身保險中不存在重複保險、代位求償的問題,也不會發生不足額保險、超額保險的問題,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強制請求支付。人壽保險具有投資的性質、儲蓄的功能。人身保險的突出特徵是定額給付。

(二)人身保險的種類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三)受益人

1.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請求給付保險金的人。受益人可以法定,也可以指定。依據《保險法》第39、41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有權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但投保人爲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爲受益人。被保險人爲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後,可以變更受益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2.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受益人爲數人的,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額享有受益權。也就是說,法律不允許在保險事故發生或條件成就時再確定受益的順序與份額,只要合同中沒有規定的,一律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各受益人之間對保險金進行平均分配。

(四)年齡誤告

1.在人身保險中,由於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經常不一致,出現年齡誤告是常見的情況。如果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是這種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知道解除事由的,不得解除合同;保險人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投保人申報年齡不實的情況的,不得解除合同。

2.如果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被保險人的年齡在保險人承保的年齡期間內,這種情況會涉及保險費的多繳納或者少繳納。多繳納的應予退還。少繳納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五)道德危險的防範

在人身保險中要防範道德危險的發生。《保險法》第33、34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但父母爲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屬於例外。父母爲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的,因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額。對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投保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但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否則,合同無效。同樣,出於對被保險人人身安全的考慮,依照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這意味着,即使是父母爲子女投保,只要其子女不是未成年人,保險的責任範圍中含有死亡給付保險金條款的,也必須徵得其子女的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

(六)人身保險合同的中止與復效

1.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述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需要特別注意的是:(1)合同效力中止之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須承擔保險責任。(2)保險合同中止之日起,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免責。(3)自投保人不交納保險費到保險人能夠行使合同解除權,這期間是2年零60天或者自催告之日起2年零30天。

(七)保險人免責的情況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責任。受益人的故意行爲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將喪失受益權。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自保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責任。(《保險法》第44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被保險人的故意犯罪行爲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的自身傷殘或死亡,保險人不承擔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八)保險金的繼承

被保險人死亡後,如果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又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爲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