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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公司的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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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成爲國內的新熱點以來,自2015年起,我國平均每天新登記企業用戶1.2萬家,創歷史新高。但如何註冊、設立公司,不少創業者、均存在不少認識上的誤區,尚需釐清。今天本站小編就來講講那些公司註冊的誤區。

設立公司的誤區

一、註冊資本認繳制後,註冊資本並非越大越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5版)和《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對絕大部分行業放寬了最低註冊資本要求,並可由股東自主約定出資期限,工商部門不再收取驗資報告,且不再登記實收資本。

但註冊資本也不是越大越好,需與企業經營規模等大致匹配。註冊資本過大的不利影響有:

1、註冊資本過大且未到位,是股東對創立公司未盡的出資義務;對其他出資已到位股東可能存在違約責任。

2、未出資到位可能影響股利分配。“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3、不利於引進新的股東、且股權轉讓稅負高。

4、減資程序繁瑣。

二、並非只能以貨幣作爲唯一的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貨幣和非貨幣作爲出資方式,包括實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標權等,還可以債轉股、已設公司的股權作爲出資(股權置換)。

不能作爲註冊公司的出資物有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設定擔保的財產等。

三、經營場所並非都要求是實際、唯一的商業權證地址

設立公司需要有住所,一般要求一址一照。但爲了鼓勵投資,不少地區對電子商務類企業住所要求等適當放開、降低創業門檻。東莞市已經實行了集羣註冊制度了,現在設立公司將更加方便。

四、新設公司沒有經營並非不需要編制報表和納稅申報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董事、經理並非不能由同一個自然人兼任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指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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