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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最新稅收優惠政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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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和創業創新的減稅降費力度。

小微企業最新稅收優惠政策整理

一是從2015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將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 萬元以內(含10 萬元)擴大到20 萬元以內(含20 萬元),並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助力 小微企業儘快成長。

二是從2015 年4 月1 日起,將已經試點的個人以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的實際收益,由一次性納稅改爲分期納稅的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以激發民間個人投資活力。

三是將失業保險費率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統一降至2%

  ※附加稅費及殘保金優惠

 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財稅〔2014〕122 號:

一、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 萬元(含3 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 萬元(含9 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 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 人以下(含20 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關於對部分營業稅納稅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通知 財綜〔2013〕102 號: 對從事娛樂業的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 萬元的單位和個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營業稅納稅人,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 號)的規定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本通知自2013 年8 月1 日起施行。此前已作處理的,不再調整;未作處理的,按本規定執行。 ※※流轉稅優惠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 年第1 號: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包含個體工商戶,即實施按季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 萬元(含9 萬元)免徵增值稅;實施 按月申報納稅的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不超過3 萬元(含3 萬元)免徵增值稅。

本公告自 2015 年3 月1 日起施行

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 年第57: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 萬元(含3 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檔案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 個季度爲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 萬元的,按照上述檔案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覈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 萬元(按季納稅9 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 萬元(按季納稅9 萬元)的,免徵營業稅。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 萬元(按季納稅9 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四、本公告自 2014 年10 月1 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 年第49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起徵點調整後有關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3〕1396 號)同時廢止。 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71 號: 爲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援力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 年10 月1 日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對月銷售額2 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 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 萬元至3 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2013〕52 號: 爲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 年8 月1 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 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 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營業稅。 ※※※免徵流轉稅賬務處理 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 財會〔2013〕24 號: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並確認爲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小微企業 滿足《通知》規定的免徵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徵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企業所得稅優惠

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23 號: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採取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覈批准,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

三、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 萬元(含10 萬元)的`,本年度採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 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 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本年度採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定率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 萬元(含10 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 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 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定額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後,按照原辦法徵收。

(三)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 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 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彙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彙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五、本公告所稱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 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 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 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 號)第七條: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爲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34 號:

爲了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 萬元(含10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