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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不要輕易發出Offer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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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 Letter:爲聘用意向書或錄用通知書

HR不要輕易發出Offer Letter

目前,多數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前,都會先向其發出Offer Letter,向勞動者說明單位的聘用意向以及崗位、工資、福利等情況。然而, Offer Letter是正式的合同嗎?單位沒有如期招用勞動者又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

大學畢業生王小姐在網上投了上海一家計算機公司的簡歷,一天後收到面試通知,王小姐兩赴上海經歷初試、面試後,公司於半個月後發了一封“錄取通知書”,通知王小姐10天后去上班。王小姐在約定時間去公司報到,卻被告知由於在此期間公司已找到更合適人選,決定不再錄用王小姐。氣憤的王小姐找到了律師進行諮詢,看該公司是否可以賠償損失。

Offer Letter是一種意思的表達

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質究竟是什麼呢?據律師介紹,Offer Letter只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要約,Offer Letter並不是勞動合同,僅僅是用人單位單方向勞動者發出的.聘用意向,是一種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儘管Offer Letter並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對用人單位而言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締約過失責任”

只要勞動者同意並符合Offer Letter中的約束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Offer Letter中承諾的內容如期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Offer Letter未訂立勞動合同則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Offer Letter發出後,用工雙方仍處於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此時,如果勞動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單位的基礎上已經爲簽訂勞動合同做了必要的準備和投入,而最終因用人單位的過錯未正式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如果對某個求職者還沒有十足把握錄用的時候,不要發“錄用通知書”,否則,若發生上面王小姐的情況,遭到敗訴是無疑的。因爲錄用通知書的發出,視爲用人單位發出的一個要約,而求職者在規定的時間報到視爲對要約的有效承諾,雙方雖沒有建立正式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也會因違反締約過失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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