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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傷發生的哪些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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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以下小編爲大家整理了職工因工傷發生的哪些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工因工傷發生的哪些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職工因工傷發生的哪些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可知:

第二十一條工傷職工在認定工傷前已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費用,在認定工傷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算。

第二十四條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批准轉地級以上市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五條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六條工傷職工已經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以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標準爲:一級爲百分之六十,二級爲百分之五十,三級爲百分之四十,四級爲百分之三十。

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二十七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柺杖等輔助器具,或者輔助器具需要維修、更換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八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標準爲:一級傷殘爲二十七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二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二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傷殘津貼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調整。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爲:五級傷殘爲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二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終止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除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係。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爲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爲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十五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爲六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當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撫卹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被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應當退還已發的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三十七條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供養親屬,應當每年透過領取待遇資格認證,方可繼續領取。有關人員喪失領取待遇資格的,應當及時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未及時報告導致多發相關待遇費用的,應當及時退還;存在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情形的,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二、什麼情況工傷保險基金可先行支付?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追償。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