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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跳蚤族頻繁跳槽易閃腰 頻頻陷入維權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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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蚤族”是指永遠都在尋找更好的就業機會,換工作像換牛仔褲一樣的頻繁跳槽者。由於工作不適合自己而跳槽本無可厚非,但動輒跳槽則不僅苦了用人單位,也常常會讓“跳蚤族”因“跳”而“閃腰”,以至於最終傷及自己。

職場跳蚤族頻繁跳槽易閃腰 頻頻陷入維權尷尬

違法解除合同應賠償損失

史琳自去年7月第一份工作起,短短8個月的時間裏,先後幹過保險營銷、理財顧問等4份工作。今年3月,史琳又來到一家公司擔任銷售顧問併兼任倉庫管理員,並簽訂了爲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可僅過了一個月,史琳再次覺得兼任保管“有辱自己身份”,遂在提出辭職的當天,不顧主管一再反對揚長而去,甚至爲刁難公司,拒不交出倉庫密碼和鑰匙,導致公司在此後一週,因無法出庫而遭受2萬元損失。

點評:史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史琳不聽勸阻,在提出辭呈的當天便立馬走人,明顯與之相違。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正因爲史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拒不交出倉庫密碼和鑰匙,導致公司在此後一週因無法出庫而遭受2萬元的直接損失,自然難辭其咎。

因工作不如意辭職難獲補

楊萍雖然在兩年的時間裏換過5份工作,但都“因爲老闆不聽我的合理化建議,埋沒人才”而一直懷才不遇。今年4月,楊萍終於找到了一家“識貨”的公司,並簽訂了爲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可工作了兩個月後,楊萍又覺得工資與自己的才幹不相稱,而公司又拒絕按其要求增加工資,二話不說,掛冠而去。次日,楊萍回到公司結算工資的同時,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被公司拒絕。

點評:楊萍無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儘管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表面看來,楊萍工作已滿五個月,公司應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爲經濟補償。但勞動合同法第46條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作出了七項具體界定,其中並不包括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並無過錯的`情況下擅自辭職。楊萍一味強調以自我爲中心,急功近利地追求完美,只是因爲公司不願改變合同增加工資,便斷然辭職,明顯錯在自我。

工作時間不足一月難獲雙倍工資

26歲的樑茹妍在不到一年時間裏,就接連換了9份工作。今年5月,樑茹妍再次應聘到一家公司從事行政管理。開始幾天,她還對新工作有點熱情,可只過了20多天,她便對這份工作又產生了厭煩,在遞交辭職報告的同時,樑茹妍還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但被拒絕。

點評:樑茹妍無權獲取雙倍工資。儘管勞動合同法第82條已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其強調時間界限爲“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第六條也已經明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即公司未及時與樑茹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雖存在違法之處,但因其“工齡”不足一個月,決定了公司並非必須就其由於缺乏對自我就業的準確定位所導致崗位不適並最終辭職,支付雙倍工資。

違反公司紀律難領全額報酬

今年6月,唐夢婷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爲期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爲一個月。誰知,剛滿一個月時,唐夢婷便因顧客對其工作的“挑剔”,而與顧客大鬧了起來。面對主管的批評,唐夢婷又是一番頂撞,繼而憤然辭職,但公司只發給其80%的工資。

點評:公司的做法並無不妥。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本案合同期爲一年,故一個月的試用期合法。該法第15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正因唐夢婷在試用期內,不服正當管教而辭職,因此公司有權打折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