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離職證明怎麼辦理呢?一般是回去原公司辦理。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幫到您!
離職證明是指員工離開原企業時,由原企業所開具的關於該員工的受僱職位等資訊的證明。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憑據,也是勞動者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公司應爲勞動者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有爲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公司如果沒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爲已離職的員工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失,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公司離職證明一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擔任________(部門)的_______職務,由於___個人______原因提出辭職,現已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原公司離職證明二
茲證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公司 市場開發部 職員,在職時間爲20xx年01月01日至20xx年07月31日。現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原公司離職證明三
xxx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爲 )自20**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20**年07月31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