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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原單位離職證明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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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原單位離職證明怎麼辦?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幫到您!

沒有原單位離職證明怎麼辦

辭職了,原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很多大公司,尤其是外資企業對應聘人員是否自由相當重視,因爲非常害怕今後有用工方面有法律糾紛。

時下,隔個一年半載換份工作已經成爲大家見怪不怪的事情。首先,應當區分兩種情況對待:

1、與原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所以,像小鄭遇到的這種情況,如果簽訂有勞動合同,單位應當協助出具離職證明,並辦理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單位拒絕辦理以上手續的,小鄭就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可以同時請求賠償單位由此造成損失的。

 2、未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很多情況下,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例如,用人單位稱試用期滿,合格再籤合同,但是員工在試用期滿之前離開原單位了;或者因爲其他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爲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很可能用人單位會以“沒有事實的勞動用工關係”爲由,不出具“離職證明”。這時,可以與新單位說明事實:你在前單位工作的性質屬於“試工期”還沒有簽訂正式合同,所以也不能開出離職證明。事實上,進入一個單位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且又是辭職離開了該單位,這一段經歷不會計入一般工齡,也就沒必要把這段經歷以“過去式”嚮應聘單位公開,而可以第一次找工作的新應聘者身份嚮應聘單位推介自己,即可避免應聘單位要求你出具離職證明的被動。因爲自己畫蛇添足,會平添很多手續上的麻煩。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辦法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

1、公對公:請現單位人事部門的同事,持現單位介紹信或公函,與本人一起到原單位開離職證明,至少可以使你現單位人事部門的同事知道你已經離職;

2、本人寫一份離職事實和責任保證書給新公司,至於是否被承認,需要跟新公司協商;

3、利用原單位的人際關係,靈活、妥善的解決。

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有什麼懲罰呢?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於公司未開具離職證明的行爲,你有兩種選擇:一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主要是勞動監察部門;二是當未來到新單位報到時因爲沒有離職證明造成無法報到等後果產生損失時,你可以要求原來的單位給予賠償。

問題說到這兒其實已經結束了。但是筆者注意到,單位不給你開具離職證明,並非他們不知道開具離職證明的義務,而是有一股氣在那裏。所以,當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同時,你也應該關注一下爲什麼受傷的是自己。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你的離職給他們造成一定的麻煩:一是離職產生人員的空缺,需要遞補,這要投入招聘的人力物力,也要投入培訓的人力物力;二是你通知的時間過短,只提前了幾天通知單位,給單位遞補的時間太倉促,難免造成工作上的影響。我想,第一個麻煩單位並不一定介意,而第二個麻煩很可能是單位“氣”的來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裏,立法者用法律條款提出,勞動者辭職需要給予單位三十天的準備期。雖然不提前三十辭職,很少有單位向勞動者追究賠償責任,但作爲職場中人,這種職業素養未來需要注意。

當然,用人單位也有做得不對的地方。你的勞動合同在今年9月就已經到期。如果希望繼續聘用你,單位應該及時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可能單位在這個問題上有錯誤認識,以爲勞動合同到期後,繼續履行就不需要再續約,這是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上存在的重大錯誤。我不知道你和單位之間就此事是否有所溝通,還是溝通失敗,才致使後期離職。無論如何,無合同狀態,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

從這個案例上可以看出,勞動關係是一種人身屬性非常強的法律關係。雙方對於法律的認識不足,就會導致雙方矛盾的產生。營造和諧勞動關係環境,不僅僅是一方的責任,而是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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