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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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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產業部2000年9月22日公佈的《通信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產業部令第2號)同時廢止。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部長 苗圩

  2014年5月4日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設施或者通信網絡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等施工;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爲實現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爲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爲“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四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鼓勵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進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

第五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資訊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實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資訊化管理。

第二章 招標和投標

第六條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招標人邀請招標的,應當向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全部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超過1.5%,且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費用明顯低於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的,方可被認定爲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情形。

第七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外,潛在投標人少於3個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招標人爲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自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起2日內透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備案表》(見附錄一)。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適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採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佈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檔案。招標人發佈資格預審公告後,可不再發布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除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指定的媒介發佈外,還應當在“管理平臺”發佈。在不同媒介發佈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 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內容、規模、技術要求和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或者交貨時間和地點要求;

(四)獲取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五)對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收取的費用;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者投標檔案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

第十二條 資格預審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格預審公告;

(二)申請人須知;

(三)資格要求;

(四)業績要求;

(五)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六)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

(七)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格式。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檔案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檔案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爲資格預審的依據。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投標檔案格式;

(四)項目的技術要求;

(五)投標報價要求;

(六)評標標準、方法和條件;

(七)網絡與資訊安全有關要求;

(八)合同主要條款。

招標檔案應當載明所有評標標準、方法和條件,並能夠指導評標工作,在評標過程中不得作任何改變。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以顯著的方式標明實質性要求、條件以及不滿足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否決的提示;對於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規定允許偏差的最大範圍、最高項數和調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條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應當使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字及工業和資訊化部制定的範本。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績;

(三)勘察設計團隊人員;

(四)技術方案和技術創新;

(五)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六)技術支援與保障;

(七)投標價格;

(八)組織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

第十七條 監理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和業績;

(三)主要監理人員及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大綱;

(五)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標價格。

第十八條 施工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績;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施工設備及施工安全防護設施;

(五)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標價格;

(七)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投標價格;

(三)技術標準及質量標準;

(四)組織供貨計劃;

(五)售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