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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水利系統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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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的講,它們是爲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爲設定的一些制約。爲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縣水利系統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制度

1.爲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管理,規範招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系統工程建設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2. 招標項目:凡是各基層單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必須進行招標。

3.招標範圍: 涉及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4.規模標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5-20萬元的各類項目可採用邀請招標方式。

5.凡是夠招標條件工程項目必須由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6.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的招標準備工作由項目實施基層單位具體負責。

7. 水利局負責管理全系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邀請縣監察、計劃、財政、審計部門等全程行政監督。

8.項目的招標必須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由局一名主管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負責招標事宜。

9. 各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編制招投標實施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向水利局提交備案的招投標報告。

10. 水利局組織人員監督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爲,立即責令改正,必要時可做出包括暫停開標或評標以及宣佈開標、評標結果無效的決定,對違法的中標結果予以否決。

11.本制度從2009年1月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