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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層氣地面開採安全規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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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層氣地面開採安全規程,自2012年4月1 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煤層氣地面開採安全規程全文,歡迎大家閱讀!

煤層氣地面開採安全規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煤層氣地面開採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層氣地面開採及有關設計、鑽井、固井、測井、壓裂、排採、集輸、壓縮等活動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程。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煤礦井下瓦斯抽採和低濃度瓦斯輸送安全另行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煤層氣地面開採企業以及承包單位(以下統稱煤層氣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

國家鼓勵煤礦企業採用科學方法抽採煤層氣。依法設立的煤礦企業地面抽採本企業煤層氣應當遵守本規程,但不需要另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滿足需要的安全設備和裝備。

第五條 煤層氣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煤層氣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專門培訓並考覈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第六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煤層氣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煤層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使用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安全生產費用,保障煤層氣地面開採的安全。

第八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定期演練,並根據安全生產條件的變化及時修訂。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煤層氣企業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避免人員傷亡和減少財產損失,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

第九條 煤層氣地面開採區域存在煤礦礦井的,煤層氣企業應當與煤礦企業進行溝通,統籌考慮煤層氣地面開採項目方案和煤礦開採計劃,共享有關地質資料和工程資料,確保煤層氣地面開採安全和煤礦井下安全。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十條 煤層氣地面開採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煤層氣開採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二條 煤層氣地面開採項目的總體開發方案和煤層氣集輸管線、站場、供電等工程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煤層氣井鑽井、壓裂、排採、修井等施工方案,由煤層氣企業負責。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施工方案的審查制度,嚴格安全條件的審查。施工方案未經煤層氣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查同意的,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煤層氣地面開採項目的工程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督。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煤層氣企業進行工程發包時,應當對承包單位的資質條件和安全生產業績進行審查,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煤層氣企業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五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經常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對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和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處理。

第十六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對安全閥、壓力錶、傳感器和監測設備進行定期校驗、檢定。煤層氣企業的特種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檢測。

第十七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相應的消防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人員和必要的裝備、器材,或者與所在地消防、應急救援機構簽訂消防救援合同。

第十八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和管理制度,爲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煤層氣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的培訓,指導、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煤層氣企業進行電焊、氣焊(割)等明火作業或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應當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經本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批准。井場、站場內禁止煙火。

第二十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設備管理專人負責制度。設備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標誌正確、齊全、清晰,設定位置合理;

(二)定期進行巡檢、維護和保養,確保設備始終處於完好狀態;

(三)機械傳動部位安裝安全防護欄或者防護罩;

(四)按照有關規定對設備進行換季維護保養,防止設備鏽蝕、凍裂;

(五)帶壓設備定期進行試壓,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站場控制室內的氣體探測控制儀超限斷電後,煤層氣企業應當立即組織專人對相應的設備和室內環境進行檢查。嚴禁強行送電、開機。

第三章 硫化氫防護

第二十二條在含硫化氫礦區進行施工作業和煤層氣生產前,煤層氣企業應當對所有生產作業人員和現場監督人員進行硫化氫防護的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課堂防護知識和現場實際操作。並符合培訓時間規定。

對於臨時作業人員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員,在施工作業和煤層氣生產前,煤層氣企業應當對其進行硫化氫防護知識的教育。

第二十三條 在含硫化氫環境中進行生產作業,應當配備固定式和攜帶式硫化氫監測儀。硫化氫監測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和鑑定。硫化氫重點監測區域應當設有醒目的標誌,並設定硫化氫監測探頭和報警器。

硫化氫監測儀發出不同級別報警時,煤層氣企業應當按照行業標準《含硫化氫油氣井安全鑽井推薦作法》(SY/T 5087)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煤層氣企業在含硫化氫環境中進行生產作業,應當配備相應的防護裝備,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鑽井、試井、修井、井下作業以及站場作業中,配備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及與其匹配的空氣壓縮機;

(二)有專人管理硫化氫防護裝置,確保處於備用狀態;

(三)進行檢修和搶險作業時,攜帶硫化氫監測儀和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第二十五條在含硫化氫的礦區,場地及設備的佈置應當考慮季節風向。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氫和二氧化硫的聚集處,應當確保有良好的通風條件,設定警示標誌,使用防爆通風設備,並設定逃生通道及安全區。

第二十六條在含硫化氫環境中進行鑽井、井下作業和煤層氣生產以及氣體處理所使用的材料及設備,應當適合用於含硫化氫環境。

第二十七條 在含硫化氫環境中進行生產作業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制定防硫化氫應急預案。鑽井、井下作業的防硫化氫應急預案,應當規定煤層氣井點火程序和決策人。

第二十八條 煤層氣企業在含硫化氫的礦區進行煤層氣井鑽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質及工程設計考慮硫化氫防護的特殊要求;

(二)採取防噴措施,防噴器組及其管線閘門和附件能夠滿足預期的井口壓力;

(三)井場內禁止煙火,並採取控制硫化氫着火的措施;

(四)使用適合於含硫化氫地層的鑽井液,並監測、控制鑽井液pH值;

(五)在含硫化氫地層取芯和進行測試作業時,採取有效的防硫化氫措施。

第二十九條 在煤層氣企業含硫化氫的煤層氣井進行井下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取防噴措施;

(二)採取控制硫化氫着火的措施;

(三)當發生修井液氣侵,硫化氫氣體逸出時,立即透過分離系統分離或者採取其他處理措施;

(四)進入盛放修井液的密閉空間或者限制通風區域,可能產生硫化氫氣體時,採取相應的人身安全防護措施;

(五)進行對射孔作業、壓裂作業等特殊作業時,採取硫化氫防護措施。

第三十條在進行含硫化氫的煤層氣生產和氣體處理作業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對煤層氣處理裝置的腐蝕進行監測和控制,對可能的硫化氫泄漏進行檢測,制定硫化氫防護措施。

作業人員進入可能有硫化氫泄漏的井場、站場、低凹區、污水區及其他硫化氫易於積聚的區域時,以及進入煤層氣淨化廠的脫硫、再生、硫回收、排污放空區進行檢修和搶險時,應當攜帶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第三十一條含硫化氫煤層氣井廢棄時,煤層氣企業應當考慮廢棄方法和封井的條件,使用水泥封隔產出硫化氫的地層。

埋地管線、地面流程管線廢棄時,應當經過吹掃淨化、封堵塞或者加蓋帽。容器應當用清水沖洗、吹掃並排幹,敞開在大氣中,並採取防止鐵的硫化物燃燒的措施。

第四章 工程設計

第三十二條 煤層氣企業編寫工程設計方案前,應當充分收集有關資料,對作業現場及其周邊環境進行調研,並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

第三十三條煤層氣井不得佈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易發地帶。

第三十四條 氣井井口與周圍建(構)築物、設施的間距應當符合行業標準《煤層氣地面開採防火防爆安全規程》(AQ1081)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鑽井作業時,生活區、值班房應當置於井架側面,且處於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與井口的間距不小於10米。井場發電房與柴油罐的間距應當不小於5 米。

第三十六條井控裝置的遠程控制檯應當安裝在井架大門側前方、距井口不少於25米的專用活動房內,並在周圍保持2米以上的行人通道。

第三十七條 鑽井工程地質設計應當收集區域地質資料,確定各含水層組深度,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鑽機及配套設備應當滿足鑽井設計的要求。鑽機的額定鑽進深度應當大於鑽井深度。井架提升能力應當滿足鑽具重量、地質條件的要求。

動力設施應當滿足鑽機、泥漿泵、排水泵等設施所需功率。

第三十九條鑽井工藝技術應當有利於保護煤儲層,並制定井漏、井涌、井噴、井塌、卡鑽、防斜等複雜情況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十條探井設計應當參考本地區鑽井所採用的井身結構。井徑應當留有餘地。套管系列設計應當能夠保證施工安全。表層套管應當至少下到穩定基岩內10米。

第四十一條 固井作業設計應當保證後續增產作業施工的安全。

套管柱應當進行強度設計,綜合考慮內應力、擠應力和拉應力,以滿足後續作業的需要。

第四十二條設計方案應當對各種複雜情況提出預防和處理措施。

第四十三條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測井安全操作管理和事故處理措施。煤層氣企業應當對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儲存、運輸、使用和防護作出特別規定。

第四十四條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爆炸物品運輸和使用、爆炸器材存儲和銷燬、廢舊爆炸物品安全銷燬的管理制度。

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防止地面爆炸、施工深度錯誤、炸槍(卡槍)及炸壞套管的安全防範和處理措施。

第四十五條所選壓裂井口的耐壓等級應當大於設計的最高井口壓力,泵車組安全閥的設定壓力值不得超過生產套管抗內壓強度的80%。煤層氣企業應當建立砂堵、砂卡、設備損壞等事故的應急處理措施。

第四十六條排採設備地基、底座基礎應當滿足載荷要求。電纜、變速箱、其他電氣設備、連接設施配套設備應當與電機功率匹配。抽油杆柱應當滿足疲勞應力強度要求。

第四十七條排採泵的防衝距合理值應當根據下泵深度、泵型號、抽油杆的規格及機械性能確定,避免正常工作時柱塞碰泵。

第四十八條 井口應當設定排採沉澱池,煤層氣井排出的水經過沉澱後,滿足有關規定要求後方可進行排放;水管線應當以一定的坡度通向排採沉澱池,保證水流暢通。

第四十九條 煤層氣企業對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下列設備和管線應當設定防靜電裝置:

(一)進出裝置或者設施處;

(二)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

(三)煤層氣儲罐、過濾器、脫水裝置、緩衝器等及其連接部分;

(四)管道分支處以及直線段每隔 200~300米處;

(五)壓縮機的吸入口和加氣機本身及槽車與加氣機連接環節。

在站場入口和主要的操作場所,煤層氣企業應當安裝人體靜電導除裝置,防靜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當不大於100歐姆。

在連接管線的法蘭連接處,煤層氣企業應當設定金屬跨接線(絕緣法蘭除外)。當法蘭用5根以上螺栓連接時,法蘭可以不用金屬線跨接,但必須構成電氣通路。

第五十條工程和設備的防靜電接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施設備和車輛的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鏈條類導體連線;

(二)防靜電接地、防感應雷接地和電氣設備接地共同設定的,其接地電阻不大於10歐姆;

(三)防靜電接地裝置單獨設定的,接地電阻不大於100歐姆,埋設周圍情況良好;

(四)防靜電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擊雷引下線和電氣工作零線,測量點位置不得設在爆炸危險區域內;

(五)檢修設備、管線可能導致防靜電接地系統斷路時,預先設定臨時性接地,檢修完畢後及時恢復。

第五十一條進站槽車的防靜電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槽車及槽車駕駛員、押運員持有合法有效的證件;

(二)槽車設定汽車專用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大於100歐姆;

(三)槽車的防靜電接地線連接在作業場所的專用防靜電接地點上,且不得采用纏繞等不可靠的連接方法;

(四)槽車的防靜電接地連線採用專用導靜電橡膠拖地線或者銅芯軟絞線。

第五十二條防雷應當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構)築物、工藝設備、架空管線、各種罐體、電氣設備等設定防雷接地裝置;

(二)進入變(配)電室的高壓電路安裝與設備耐壓水平相適應的過電壓(電涌)保護器;

(三)資訊系統配電線路的首、末端與電子器件連接時,裝設與電子器件耐壓水平相適應的過電壓(電涌)保護器;

(四)防雷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引下線地面以下0.3米至地面以上1.7米無破壞,接地測試斷接點接觸良好,埋設周圍情況良好;

(五)防雷裝置保護範圍不得縮小;

(六)防雷擊接地措施不得影響輸氣管線陰級保護效果;

(七)接地裝置定期由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測試。

第五十三條 煤層氣企業應當在站場內設定風向標,並懸掛在有關人員可以看到的位置。

第五十四條 壓縮機房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壓縮機房設定防爆應急照明系統;

(二)採用封閉式廠房時,有煤層氣泄露的報警裝置、良好的機械通風設施和足夠的泄壓面積;

(三)壓縮機房電纜溝使用軟土或者沙子埋實,並與配電間的電纜溝嚴密隔開;

(四)壓縮機房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五章鑽井與固井

第五十五條井場應當平整、堅固。井架地基填方部分不得超過四分之一面積。填方部分應當採取加固措施。

煤層氣企業在山坡上修築井場時,當地層堅硬、穩固時,井場邊坡坡度不得大於85度;當地層鬆軟時,井場邊坡坡度不得大於60度。必要時,砌築護坡、擋土牆。

第五十六條煤層氣企業應當對井場的井架、油罐安裝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應當不大於10歐姆。

第五十七條暴雨、洪水季節,在山溝、窪陷等低凹地帶施工時,煤層氣企業應當加高地基,修築防洪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