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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煤隊隊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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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崗位職責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崗位職責具有提高內部競爭活力,更好地發現和使用人才的作用。那麼崗位職責怎麼制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採煤隊隊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採煤隊隊長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組織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協調好各採煤隊(班、組)的工作,嚴格按照“採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規定組織生產。

第3條 根據煤礦制定的各項工作標準、質量標準化組織採煤工作面的生產。

第4條 組織好班前會,合理、及時安排有關工作,傳達安全生產的規定、通知、會議要求。

第5條 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安全會議,及時研究、解決在生產中遇到的問題。

第6條 合理調配各工種操作人員,合理組織生產。

第7條 按規定爲操作人員配齊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條 負責組織制定本連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並按規定進行考覈。

第9條 及時組織安全質量檢查,排查和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10條 參加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生產現場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11條 負責本隊(班、組)“採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12條 定期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開展區隊安全教育,組織好班組安全教育。

第13條 每班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及時排查生產中的安全隱患,並組織治理。

第14條 組織好本連隊的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並監督執行。

第15條 負責本連隊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第16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按章作業的意識。

第17條 如實、及時彙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第18條 組織落實採煤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19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20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21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採煤隊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採煤隊隊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僞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3條 在本連隊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採煤隊隊長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連隊的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4條 未及時組織採煤隊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5條 採煤連隊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採煤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對本連隊採煤工作面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未組織制定本區隊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覈的,採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在採煤過程中,沒有按照“採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組織生產,採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9條 不能保證工區各崗位操作人員齊全,或本連隊有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採煤隊隊長負主要責任。

第30條 採煤工作面的支護質量、安全出口、兩巷超前支護等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採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1條 採煤隊沒有組織好採煤隊的班前會和沒有認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點,採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採煤工作面的安全隱患,採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採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採取相關措施的,採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組織好本連隊的新工人簽訂師徒合同,或師徒合同執行不好的,採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連隊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從業人員經常不按章作業的,採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7條 採煤工區(連隊)未有效落實事故防範措施的,採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採煤隊隊長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採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採煤隊隊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採煤隊隊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分管的採煤隊(班)不能夠協調工作,採煤隊隊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