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職業培訓>

可再生能源發展相關政策

學問君 人氣:4.84K

爲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我國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237號),明確提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相關規定和政策措施。

可再生能源發展相關政策

一、基本政策導向

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爲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編制本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制定、公佈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

國家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化發展列爲科技發展與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優先領域,納入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安排資金支援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應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技術進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產品質量。

二、價格和稅收政策

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併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符合併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併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範圍,爲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國家扶持在電網未覆蓋的地區建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

鼓勵清潔、高效地開發利用生物質燃料,鼓勵發展能源作物。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燃氣和熱力,符合城市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入網技術標準的,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應當接收其入網。

鼓勵生產和利用生物液體燃料。石油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

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採暖和製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爲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

鼓勵和支援農村地區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地推廣應用沼氣等生物質資源轉化、戶用太陽能、小型風能、小型水能等技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地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提供財政支援。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並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

電網企業依照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於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範圍對銷售電量徵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

電網企業爲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並從銷售電價中回收。無法回收的,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

進入城市管網的可再生能源熱力和燃氣的價格,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

電網企業未按照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不准許符合入網技術標準的燃氣、熱力入網,造成燃氣、熱力生產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石油銷售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造成生物液體燃料生產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項目給予稅收優惠。

三、投資政策

爲支援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財政部設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發展專項資金”)。

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援以下事項:

(1)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範工程;

(2)農村、牧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3)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4)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資訊系統建設;

(5)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扶持潛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築物供熱、採暖和製冷以及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具體如下:

(1)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是扶持發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2)建築物供熱、採暖和製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支援太陽能、地熱能等在建築物中的推廣應用。

(3)可再生能源發電重點扶持風能、太陽能、海洋能等發電的推廣應用。

(4)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制定的其他扶持重點。

發展專項資金的申報及審批程序如下:

(1)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國務院可再生能源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組織專家編制、發佈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2)申請使用發展專項資金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國家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歸口管理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分別進行申報。

(3)地方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同級地方財政部門逐級向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進行申報。

(4)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申報情況,委託相關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其中,符合招標條件的項目,須實行公開招標。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招標結果,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報送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額度審覈、批覆資金預算。

(5)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髮展專項資金劃撥手續,及時、足額將專項資金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

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包括以下兩種:

(1)無償資助方式。主要用於盈利性弱、公益性強的項目。除標準制定等需由國家全額資助外,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須提供與無償資助資金等金額以上的自有配套資金。

(2)貸款貼息方式。主要用於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在銀行貸款到位,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纔可以安排貼息資金。貼息資金根據實際到位銀行貸款、合同約定利息率以及實際支付利息數額確定,貼息年限爲1-3年,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