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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環保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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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節能環保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嗎?你對節能環保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瞭解嗎?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節能環保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歡迎閱讀。

一、企業節能環保方面企業所得稅優惠

1、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2、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設備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以下簡稱“節能環保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3、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三免三減半”)。

4、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三免三減半”)。

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及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還可享受增值稅免稅、退稅政策:

1、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可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相關優惠政策細則可查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的相關規定。

2、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

3、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徵收增值稅。

三、企業取得的資源綜合利用收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條件

1、企業應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爲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並且佔產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企業從事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目錄》規定範圍、條件和技術標準的項目,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覈算,沒有分開覈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3、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應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按《目錄》規定認定,並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方可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4、納稅人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納稅人排放污染物的類型,所確定的應予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納稅人在辦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事宜時,應同時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該納稅人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在此前6個月以內出具的該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標準的證明材料。已開展環保覈查的行業,應以環境保護部門發佈的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名單公告作爲證明材料。對未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爲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稅、免稅政策的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爲之日起已申請並辦理退稅、免稅的,應予追繳。其中,發生違規排放行爲之日,是指已經污染物排放地環境保護部門查證確認的,納稅人發生未達到應予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行爲的當日。

五、企業購置節能環保專用設備享受投資抵免優惠的條件

1、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並實際使用列入《設備目錄》範圍內的專用設備,方可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如果企業購置的'專用設備不符合《設備目錄》的性能參數和應用領域的,或者雖然購置了但卻沒有實際使用的,都不能享受投資抵免的優惠。

2、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3、如果企業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專用設備,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六、節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能節水、環境保護項目範圍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範圍應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規定。

七、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享受“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得優惠

1、項目實施者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註冊資金不低於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執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

2、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3、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4、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中“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

5、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於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6、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執行的能力。

八、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企業雙方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節能服務企業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稅法規定作資本化或費用化處理。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應按合同約定的效益分享期計提折舊或攤銷。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4、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後,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附·節能環保稅收優惠政策彙總

一、所得稅優惠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 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 >的通知》 (發改環資 [2006]1864 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資源 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2008 年版)的通知》 (財稅 [2008]117 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節能 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 年版)和環境保護專 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2008 年版)的通知》 (財稅 [2008]115 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 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47 號)

7.《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 所得稅優惠目錄、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 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 〔2008〕48 號)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環境 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 (財稅 [2009]166 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 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185 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 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256 號)

1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10 號)

二、增值稅優惠政策

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的 通知》 (財稅[2008]56 號)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 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56 號)

1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 知》 (財稅[2008]157 號)

1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 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 (財稅[2009]163 號)

1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 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15 號)

1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 [2013]23 號)

三、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

18.《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推行合 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 [2010]25 號)

19.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 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 號)

四、進出口稅收政策

20.財政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調整大型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設備等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 策的通知(財關稅[2010]50 號)

五、其他

21.《煤粉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 和改革委員會等 10 部門 2013 年令第 19 號)

22.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 決定 (國務院令第 60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