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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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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聊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54號)和《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關於聊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聊發[2010]2號),設立聊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爲市政府工作部門。

聊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建設委員會除編制村鎮規劃以外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將原市房地產管理局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三)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佈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取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個人執業資格行政審批的審覈事項。

(五)加強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職責。

(六)推進建築節能,改善城鄉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負責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管理的責任;承擔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的責任。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承擔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的責任; 承擔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的責任; 承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的責任。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承擔擬訂全市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承擔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的責任。

(四)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的責任。

(五)承擔建立全市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承擔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的責任; 承擔擬訂全市有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制定和發佈工程建設全市統一定額的責任; 承擔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的責任; 承擔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佈工程造價資訊的責任。

(六)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承擔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的責任;承擔擬訂全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全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的責任。

(七)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爲的責任。承擔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的責任; 承擔起草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政策措施的責任; 承擔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的責任; 承擔組織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爲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的責任;承擔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的責任。

(八)承擔城市建設管理有關工作的責任。承擔擬訂全市城市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的責任;承擔負責市政園林、綠化等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的責任;承擔擬訂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審覈申報和監督管理的責任;承擔組織審覈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覈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的責任。

(九)承擔負責編制建材業發展規劃並擬訂建材業的實施細則的責任;承擔監督管理建材市場工作的責任;承擔負責牆體材料改革、發展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和新型建材推廣的責任。

(十)承擔規範性村鎮建設,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承擔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的責任; 承擔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的責任; 承擔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的責任;承擔指導全國重點鎮和省級中心鎮的建設工作的責任。

(十一)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承擔組織擬訂全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的責任; 承擔組織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的責任; 承擔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的責任。

(十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規範性檔案、規劃並組織實施的責任;承擔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的責任。

(十三)承擔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的責任。承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規範性檔案、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的責任; 承擔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的責任; 承擔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資訊系統的責任。

(十四)承擔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的責任。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根據魯發[2009]18號檔案“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負責上述工作的同時必須對行政“不作爲”、“亂作爲”和“慢作爲”所造成的影響和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內設12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科牌子)

組織協調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資訊、安全保密、新聞宣傳、信訪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擬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承擔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覈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委機關政務公開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各項城市建設資金的管理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類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有關協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