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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著作權法保護珠寶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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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珠寶行業內相互仿冒、抄襲的現象層出不窮。深圳同泰富(TTF)珠寶公司的蛇年生肖首飾設計作品“勝利之 V”,爲2013蛇年生肖首飾設計大賽的獲獎作品,在2012年11月4日便透過其官方網站、微博等途徑向社會公佈。然而,2012年12月8日,同泰富卻發現廣州西黛爾首飾有限公司新推出的“俏靈蛇”首飾產品與“勝利之V”具有極高的相似度。同泰富認爲西黛爾侵犯其珠寶設計“勝利之V”的著作權,2013年1月18日將後者訴至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該案被稱爲“中國珠寶原創設計維權第一案”。

用著作權法保護珠寶設計

不宜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珠寶設計

國外學術界大多將珠寶首飾設計界定爲外觀設計。就珠寶首飾成品的屬性而言,其大致符合外觀設計專利的特點:其一,珠寶設計是由可被感知的形狀、圖案和色彩三種因素組成;其二,具有新穎性、裝飾性(或藝術性);其三,珠寶首飾可爲生產經營的目的製造、使用和銷售;其四,其爲外觀設計和產品結合的統一體。然而,外觀設計專利定義中有一個隱含的條件,即外觀設計應用的產品應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不應僅是產品的不可拆分的一部分。珠寶首飾的設計與其產品本身緊密結合,並不存在具有相對獨立性的部分。因此,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珠寶首飾設計不可行。

另外,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模式也有難以克服的缺陷:首先,珠寶設計隨着消費者的口味而快速變化,這與動輒耗時八九個月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週期格格不入;其次,因外觀專利技術含量較低,無需進行實質審查,導致大量彼此相似而本身具有一定新穎性的珠寶設計均可獲得外觀設計專利,重複授權的現象比比皆是,這就爲珠寶設計維權訴訟埋下了大量隱患。

著作權保護模式具有可行性和適當性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判斷珠寶首飾設計是否具有可著作權必須看其是否同時滿足構成作品的三個條件:其一,珠寶設計屬於首飾設計師智力成果,是富含精神創作的財富;其二,設計具有獨創性,即設計作品由設計師獨立創作完成,且設計作品富有個性;其三,根據“思想表達二分法”,珠寶首飾設計作品應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無論此表現形式爲平面的設計繪圖還是立體的珠寶首飾成品本身,以保證其作品本身可以複製。因此,將珠寶首飾設計界定爲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可行的。

與申請專利需經歷的繁複而漫長的程序不同,設計師對珠寶首飾設計完成即自動取得著作權,而不需經過任何手續,也無需繳納申請費用和年費,可減輕設計作品權利人的經濟負擔。當然,爲方便解決著作權屬造成的糾紛,並提供初步證據,設計師或者珠寶首飾設計作品的其他權利人可以向我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侵犯珠寶設計著作權的判定標準和方法

歸結起來,可將珠寶設計侵權類型分爲兩種:第一類爲抄襲,即原封不動地、原樣地去再現別人的珠寶設計作品;第二類爲模仿,即剽竊他人珠寶設計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以其主要部分爲“母樣”,對原設計的非實質部分進行修改和變造。前者侵權手段和結果均顯而易見,容易識別,僅需透過對比即可判定,因而現實案例不多;後者侵權手段隱祕,侵權難以認定,因而更爲常見。一般而言,珠寶設計模仿式的剽竊侵權分爲三步進行。

第一步爲抽象,即如果“俏靈蛇”和“勝利之V”都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或者實用藝術作品,則需根據“思想表達二分法”將兩個作品中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思想”的部分從作品整體中分離出來,使二者的對比物僅剩受著作權保護的“表達”部分。

第二步爲過濾和排除,即將兩件珠寶作品中相同或者相似,但屬於公共領域的非原創性圖案從中過濾出去,並排除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創作相似之巧合以及適當引用或者合理借鑑的部分。

第三步是對比,即對經過抽象、過濾剩下作品的實質部分進行對比。就本案原告作品“勝利之V”而言,考慮到其珠寶設計的知名度以及在官網和微博中曝光事實和時間,即可確認被告有接觸之事實。而對於涉案兩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判斷,則需從珠寶首飾的消費者出發,從設計元素、作品結構和其他產品設計細節的角度來認定。在本案中,透過對比涉案的兩款珠寶產品的實質部分,可以發現“俏靈蛇”的改造並不能排除其與原告作品“勝利之V”獨創性集中表現的蛇頭和蛇身形狀的實質性相似。因此,可初步判定被告至少構成部分侵權。

珠寶行業盜版侵權問題在行業發展幾十年間屢禁不止,其根源在於:中國珠寶首飾企業連同珠寶首飾相關消費者知識產權意識淡薄,久而久之將嚴重影響整個珠寶行業的發展。因此,亟須增強原創意識和知識產權意識,從而促進珠寶行業和市場良性、有序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