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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車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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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規矩不成方圓,所以,家裏有家規,學校有校規,國有法律。下面是小編準備的營運車輛管理制度,歡迎閱讀。

營運車輛管理制度

營運車輛管理制度1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三、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營運車輛管理制度2

1、車輛在道路同方向時的操作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爲快速車道,右側爲慢車道。在快速車道的車輛應當按照快速車道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有交通標誌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車輛超過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車輛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車輛下常行駛。

2、車輛在道路上行駛速度的操作

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車輛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30公里,公路爲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爲每小時50公里,公路爲每小時70公里。

3、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0公里時的操作

車輛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0公里

(1)進出非機動車道,透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2)掉頭、轉彎、下坡時;

(3)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4)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4、車輛超車時的操作

同車道行駛的車輛,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超車:

(1)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2)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3)前車爲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的;

(4)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車輛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啓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的道路上,前車遇後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啓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5、車輛遇相對方向來車時的操作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車輛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減速靠右行駛,並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2)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3)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5)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應使用近光燈。

6、車輛掉頭、左轉彎時的操作

(1)車輛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樑急轉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

(2)車輛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方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7、車輛倒車時的操作

車輛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後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樑、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

8、車輛透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的操作

車輛透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行駛:

(1)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2)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3)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啓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啓近光燈;

(4)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透過;

(5)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邊轉彎車輛先行。

9、車輛透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的操作

車輛透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8條第(2)、(3)項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暸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3)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4)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10、車輛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時的操作

(1)車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

(2)車輛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

(3)車輛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應當每車道一輛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後的路口、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