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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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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公佈,以下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解讀,歡迎閱讀!

解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17年1月10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透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2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佈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一、修訂背景

按照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決策部署,2016年7月2日修改實施的《職業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監管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行政審批事項,保留了建設單位履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要求,同時規定安全監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爲。爲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依法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本《辦法》。

二、修訂思路

本次修訂的總體思路是圍繞充分發揮“三同時”制度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這一總體目標,細化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和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責任,重點規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要求,依照職業病防治法修改內容組織開展修訂工作。

三、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共7章46條,比原來增加了1章7條。主要修訂內容有:

(一)修訂規章名稱。《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4年多來,對規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透過本次修訂着力解決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有關條款內容已基本成熟,故將規章名稱修改爲“《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二)調整總體框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的不同階段,對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相關責任要求進行了細化,並增加“監督檢查”一章,明確了安全監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內容和相關要求。

(三)依法取消審批。刪除了原《辦法》中有關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覈(備案)、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等涉及行政審批的內容。

(四)明確主體責任。考慮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工作的'專業性、技術性強,《辦法》明確了建設單位負責人組織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有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評審,向安全監管部門報送驗收方案,形成書面報告等責任,並要求透過公告欄、網絡等方式公佈有關工作資訊,接受勞動者和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

(五)加強監管執法。《辦法》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將職責範圍內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檢查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同時增加了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人員的禁止行爲規定,以及違法行爲舉報的受理、覈查、處理等相關要求。

(六)嚴格驗收覈查。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新增加“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覈查”的要求。《辦法》明確了安全監管部門以驗收工作爲重點,對職業病危害嚴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驗收方案和書面報告全部進行監督覈查,對職業病危害較重和一般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方案和書面報告,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雙隨機”方式實施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