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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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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00年7月21日天津政府公佈,2004年6月30日天津政府令第58號公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9日天津政府令第 20 號修改公佈,自2015年6月9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 防止建設項目產生新的污染、破壞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新建、擴建、改建、遷建、技術改造等工業建設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餐飲、娛樂、旅遊等非工業建設項目以及各類區域性開發建設項目。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 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在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總體規劃,採用資源利用率高、能耗物耗低、污染物產生量少的設備與清潔生產工藝,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採取措施,治理與該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污染物排放總量必須符合規定的控制目標限值。

建設項目從境外引進技術、設備以及從境外購買物品,必須符合無污染或少污染的原則。

第五條 建設項目選址, 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現有排放污染物的單位,不得擴大生產規模和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並應結合產業和產品結構調整、技術改造等有計劃地改產、搬遷。

在建設項目選址報告中應當有環境保護內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初步選址。

第六條 市和區、 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計劃、經濟、建設、規劃、土地、水利、農業、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章 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 本市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由持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在本市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應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 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並提出防治措施;對清潔生產、生態保護、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等設定專章(節)進行分析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專項評價,提出防治措施,並對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分析。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建設單位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後,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45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2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覈、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任何行政機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選擇有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任何行政機關不得爲建設單位指定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設立公衆參與專章,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徵求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十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進行日常檢查。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每年必須按規定填寫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工作業績記錄表,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抄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

(一)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下放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二)跨區、縣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其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