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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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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爲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

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1

爲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促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施工的薄弱環節,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條

企業法人是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直接責任。必須認真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由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等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

第二條

組織認真查找安全生產工作和隱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注重用事故教訓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認真分析近年來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發生的部位、環節、原因、特點及規律,舉一反三,制定並落實措施,預防和杜絕類似事故的重複發生。對查出的隱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項目、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範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安全技術措施、複查人員及應急預案

第三條

在生產經營場所設定隱患公示牌,安全管理人員對排查出的隱患及時填寫在隱患公示牌上進行公告和提示。

第四條

各生產經營企業在接到行業主管部門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書後,要及時整改。行業主管部門對隱患進行跟蹤排查,落實責任,對隱患的掛牌督辦、監控,實現閉環管理。

第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日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經常性、階段性、季節性、特殊時期的組織各行業部門人員分工排查治理隱患。查出的隱患要登記建檔,分級進行掛牌督辦,限期整改消號。各行業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下發整改通知書並予以追蹤督促認真整改,對經複查確認整改完備的隱患要進行及時消號,整改一個,消號一個,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條

現場各級安全管理人員要加強現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制止“三違”行爲。發現存在重大隱患,要立即停止生產,並立即向各自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

一般隱患由企業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責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的隱患,由整改責任人負責監督檢查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後報主要負責人驗收後完善資料上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八條

重大隱患由企業負責人組織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整改的內容、資金、期限、整改作業範圍、整改措施等,並組織實施。整改結束後要認真自檢。

第九條

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加強跟蹤督促併到期複查。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生產企業暫時停工,事故隱患排除後,經相關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復工作業。

第十條

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納入考覈的重要內容,對隱患拒不整改的或到達期限仍未完成整改的,對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行政處罰、警告批評、或對該企業進行通報並加入“黑名單”等。

第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對被掛牌企業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隱患臺帳和責任制,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資金和整改期限。被掛牌企業要限期將隱患整改到位,

行業主管部門複查合格後即可摘牌。

第十二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就將重大隱患及排查整改情況向安委會提交書面報告,報告要包括重大隱患的原因、現狀、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結果等內容。

第十三條

本制度從發佈之日起執行。

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2

第一條 爲推動企業落實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積極防範和有效遏制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23號),對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實行掛牌督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隱患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羣死羣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隱患。

本辦法所稱掛牌督辦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達督辦通知書以及資訊公開等方式,督促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的`工作。

第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是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並落實到每一個工程項目。企業及工程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每一個工程項目的重大隱患,特別是對深基坑、高支模、地鐵隧道等技術難度大、風險大的重要工程應重點定期排查。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應及時實施治理消除,並將相關情況進行登記存檔。

第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應及時將工程項目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情況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積極協調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並在資金、人員等方面積極配合做好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條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工程項目重大隱患舉報,應立即組織覈實,屬實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向承建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下達《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並公開有關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項目的名稱;

(二)重大隱患的具體內容;

(三)治理要求及期限;

(四)督辦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關的要求。

第九條 承建工程的建築施工企業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後,應立即組織進行治理。確認重大隱患消除後,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治理報告,並提請解除督辦。

第十條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建築施工企業提出的重大隱患解除督辦申請後,應當立即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依照規定解除督辦。審查不合格的,繼續實施掛牌督辦。

第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不認真執行《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的,應依法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責令停工整改;不認真整改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法從重追究企業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定期總結本地區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經驗教訓,並將相關情況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十三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3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爲了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學校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重大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確保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安全生產大檢查要求,依據相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概念

第二條 安全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教學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爲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 重大安全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止教學活動,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學校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是指教育局安全科、業務科室和包校科室針對學校重大安全隱患和未能及時整改完成的安全隱患,報請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同意,對其實施掛牌督辦,透過落實隱患學校安全主體責任,督促其高度重視、按期整改,以確保安全隱患的排除,維護在校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三章 各機構的安全職責

第五條 學校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解決;學校自行解決不了的,向教育局業務科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1、安全隱患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安全隱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安全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條 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教育局業務科室,對自己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安全隱患具有監督、排查責任。

第七條 教育局業務科室在收到學校安全隱患排查報告後,應實地考察、積極協調,並在 日內製定出解決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解決項目,解決目標,解決時限,落實包案責任人等,經分管領導審覈簽字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按照“領導包片,科室包校”的要求,教育局各包校科室對所負責的學校具有監督義務,要定期或不定期到校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九條 教育局安全科負責協調和督查全區學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相關業務科室業務範圍內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條 教育局成立以“一把手”爲組長,副局長爲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及各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民辦教育機構負責人爲成員的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和督促全區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隱患整治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教育局安全科,安全科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四章 掛牌督辦的程序

第十一條 教育局各科室要對學校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檢查過程中發現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或未按要求整改完畢的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第十二條 對需要掛牌督辦的安全隱患,由檢查科室填寫“安全隱患掛牌督辦申請表”(附檢查記錄),報安全隱患整治領導小組審覈後,向學校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通知書一式三份,分別由檢查科室、安全科和被掛牌學校留檔),進行掛牌督辦。

第十三條 被掛牌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隱患整改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隱患治理方案。安全隱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包校科室對掛牌督辦的安全隱患進行跟蹤監督,並認真填寫“安全隱患掛牌督辦整治記錄”。

第十五條 整改結束後,按照“誰申請掛牌、誰驗收”的原則,被掛牌學校向檢查科室申請驗收銷號。檢查科室在接到銷號申請後,組織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報安全隱患治理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後,摘牌銷號。

第十六條 對期限內安全隱患未整改到位的學校或者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學校,將對責任人啓動問責程序,並在年度目標考覈中實施“一票否決”;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過程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執行本《督辦制度》,做到及時、全面、客觀、準確、有效。未嚴格按照本制度要求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