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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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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隱患分爲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5)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資訊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6)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衆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7)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雙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8)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9)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下一季度15 日前和下一年1 月31 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

(10)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治理的目標和任務;採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11)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1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13)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並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