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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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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1

第一條、爲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活動中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爲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根據危害和整改難度,把事故隱患分爲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一般事故隱患,是指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需全部或局部停工停產,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四因素影響致使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五條、各單位和各職能部門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各單位(部門)的主管領導對單位(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各單位根據生產經營和設備執行狀況,適時組織開展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在重大節日期間,必須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每月結合綜合性安全檢查,組織相關人員排查事故隱患,對查出的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各被排查單位(部門)針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儘快制訂及落實隱患治理方案。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2

一、爲了建立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職責

1、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對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應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保證安全資金的投入,逐步解決各類安全隱患。

2、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員)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各部門(車間)、班組長對所轄範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每個職工對本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責,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公司領導報告。

3、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和人員及時整改;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爲;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立安全事故隱患資訊檔案。

4、公司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各自管轄範圍內的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排查並監控治理。

5、財務部門負責安全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和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落實。

6、生技部對隱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負責。

三、安全事故隱患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的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以下情況列爲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1、 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其安全資格證書無效的;新職工入廠未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

2、 液化氣鋼瓶、電葫蘆、叉車等特種設備未取得合格證、使用證和檢驗檢測過期的。

3、 操作人員不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或未按照操作規程要求作業的;作業人員未按要求正確穿戴安全防護用品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按要求持證上崗的。

4、 車牀、鋸牀、鑽牀等機加工設備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防護罩、蓋、欄應完備可靠。

(2)防止夾具、卡具鬆動或脫落的裝置完好。

(3)各種限位、聯鎖、操作手柄要求靈敏可靠。

(4)機牀PE連接規範可靠。

(5)機牀照明符合要求。

(6)機牀電器箱,櫃與線路符合要求。

(7)未加罩旋轉部位的楔、銷、鍵,原則上不許突出。

(8)備有清除切屑的專用工具。

5、 液壓機、推制機等鍛、壓機械設備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離合器動作靈敏、可靠,無連衝。

(2)制動器工作可靠,與離合器相互協調聯鎖。

(3)所有啓動和停止裝置應有明顯標誌並易於操作,緊急停止按鈕靈敏、醒目,在規定位置安裝有效。

(4)傳動外露部分的防護裝置齊全可靠。

(5)操作平臺結構合理,不得有嚴重脫焊、變形、腐蝕和斷開、裂紋等缺陷。

(6)機牀PE可靠,電氣控制有效。

(7)安全防護裝置可靠有效,使用專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

(8)液壓管路連接可靠,油箱及管路無漏油,控制系統開關齊全,動作可靠。

6、 鍛錘等鍛造設備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上下砧不鬆動,銷、楔堅固。

(2)錘頭無裂紋,緩衝裝置靈敏、可靠。

(3)操縱機構靈敏、可靠。

(4)緊固部件無鬆動。

(5)安全裝置和防護裝置齊全、可靠。

(6)機械手、夾鉗、剁刀等輔助工具無裂紋。

7、 液化氣加熱爐、箱式電阻爐等加熱設施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爐門升降機構必須完好,鋼絲繩斷絲不準超過規定值,重錘配置適當,外露傳動部分應設防護罩。

(2)爐車鋼絲繩滑輪應完整無損。

(3)爐體的爐牆、爐襯應嚴密,無泄漏。

(4)液化氣爐的氣閥應完好,無鬆動、無泄漏現象。

(5)液化氣輸送管道應保持暢通,風管及加熱管應無裂紋、無泄漏現象。

(6)熱電偶、測溫儀表、儀器應靈敏可靠、電氣設備接地應完好、正確。

8、 電焊機等焊接設備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電源線、焊接電纜與焊機連接處有可靠屏護。

(2)焊機外殼PE線接線正確,連接可靠。

(3) 焊機一次側電源線長度不超過3米,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

(4)焊機二次線連接良好,接頭不超過3個。

(5)焊鉗夾緊力好,絕緣可靠,隔熱層完好。

(6)焊機使用場所清潔,無嚴重粉塵,周圍無易燃易爆物。

9、 廠內機動車輛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廠內機動車輛應具有國家統一制定的牌照,定期檢測合格,在檢測週期內使用。

(2)動力系統運轉平穩,線路、管路無漏電、漏水、漏油。

(3)燈光電氣部分完好,儀表、照明、信號及各附屬安全裝置性能良好。

(4)傳動系統運轉平穩。

(5)行駛系統連接緊固,輪胎無損傷。

(6)轉向系統輕便靈活。

(7)制動系統安全有效,制動距離符合要求。

10、 車間作業環境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工位器具、料箱擺放整齊、平穩,高度合適,沿人行通道兩邊不得有突出或銳邊物品;危險部位應設定安全標誌。

(2)作業區域地面平整,無積水、積油、垃圾雜物、無障礙物和絆腳物;坑、壕、池應設定蓋板或護欄;腳踏板應完好、牢固且防滑。

(3)生產作業點、工作臺面和安全通道普通採光照度符合標準,照明燈具完好。

(4)設備設施與牆、柱間以及設備設施之間應留有足夠的距離;各種操作部位、觀察部位應符合人機工程的距離要求。

11、 液化氣鋼瓶儲存及使用不符合以下安全要求的:

(1)現場使用點的液化氣瓶存放量不得超過2瓶;使用前和使用後必須對容器進行檢查,確保無泄露。

(2)儲存及使用點應與明火區、高溫區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3)儲存及使用點應按規定的數量和種類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標識及防火安全標誌準確、齊全,且靈敏可靠,消防通道暢通。

四、隱患的排查與報告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車間)、班組應對各自管轄區域內按照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中規定時間、內容和頻次對隱患進行排查,及時收集、查找並上報發現的事故隱患,積極採取措施對隱患進行整改。

2、發現隱患一般採用逐級報告的方法,即員工報各部門(車間)領導或公司安全員。特殊情況或一般情況下能即時排除的安全生產隱患可採用口頭報告的形式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要採取書面報告的形式,報告人要把隱患地點﹑事故隱患內容﹑擬採取措施建議﹑報告人姓名﹑報告接受人姓名、報告時間等寫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公司安全員,一份部門自己留底備查。

五、隱患的整改及驗收

1、各部門(車間)、班組發現或接到員工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本單位專業人員對隱患進行覈實,各部門自己能夠解決的隱患應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門協助解決的,能自己聯繫解決的自己聯繫解決,不能自己聯繫解決的,應立即報公司安全員,安全員根據隱患的種類移交給相關職能部門,由各職能部門負責進行整改並且對隱患的整改進行全程跟蹤監控。

2、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安全員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事故隱患部門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六、獎懲

1、根據隱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對隱患發現者進行5—500元的獎勵,獎勵採用現金兌現,由安全員申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2、各部門對員工上報的事故隱患,不整改或不上報的,一旦發現按情節嚴重程度對部門和相關責任人罰款200—500元。

3、發現了事故隱患因未及時整改,報告人也沒繼續上報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將對發生事故的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從重處理,報告人不承擔責任。

4、對報告人特別是越級上報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經查實報總經理處理。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3

一、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爲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隱患按危害程度分爲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較大,一時難以全部整改到位,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判定依據《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界定。

二、工作機制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和羣衆廣泛參與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自改和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閉環管理工作機制。

三、工作責任

(一)政府責任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生產考覈內容,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事故隱患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並對當事人進行勸導和制止。

(二)部門責任

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

各縣區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產經營單位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落實下列責任:

1.建立全員負責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明確單位負責人、各業務部門(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2.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編制隱患排查標準清單,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3.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專項資金;

4.對從業人員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訓,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5.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臺賬,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6.定期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四)生產經營單位責任主要負責人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項工作制度;

2.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的有效投入;

3.定期組織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

4.督促檢查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作責任。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標準清單等並督促執行;

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

3.指導、督促和檢查各業務部門(車間)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

4.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立項審覈、評估認定、登記建檔、實時監控、督導督辦和驗收確認;

5.查處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業務部門(車間)及其責任人員。

四、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

(一)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下列事項進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

2.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資金投入情況;

3.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定以及人員配備情況,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存在危險或者職業病危害的場所和區域的裝置、設備、設施、工具的安全執行狀況以及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

5.爆破作業、大型設備(構件)吊裝作業、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作業、危險場所動火及維修作業、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間作業、交叉作業、電氣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6.作業場所安全生產風險、職業病危害告知情況;

7.已查出的事故隱患整改與落實情況;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8.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和佩戴使用情況;

9.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和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及建立監護檔案情況;

10.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演練,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及維護情況。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在每班上崗操作前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操作。崗位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良好,安全防護、職業病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範;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齊全、完好,並正確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當班生產活動結束後,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備、設施、電器、電路、作業場地、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

(三)出現下列情況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

(1)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發佈或者修改;

(2)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

(3)復工復產、發生事故或者險情;

(4)汛期、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

(5)其他應當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的情況。

(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採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對無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報告。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或者相關違法行爲的,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及時組織覈實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覈實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的有關資訊予以保密,經查證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五、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

(一)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2.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委託技術管理服務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分析事故隱患的現狀、產生原因、危害和整改難易程度;

3.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責任人員、所需經費和物資條件、整改期限、監控保障和應急措施;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縣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現狀、級別和監控保障措施,並及時報送風險評估結果、治理方案和複查驗收報告。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檢查發現的隱患,以及從業人員崗前檢查發現上報的隱患,要和被檢查部門責任人進行現場簽字確認、登記。

(三)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要立即整改,並建立整改臺賬。對不能夠立即整改的隱患,要按整改責任區劃、責任範圍向責任人送達《隱患整改通知單》,限期消除事故隱患。

(四)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整改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後,應立即組織落實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隱患。隱患整改完成後,要向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上報整改完成報告。

(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在整改限期時間內,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可能隨時會釀成事故的隱患,要立即責令停止作業或停止使用。緊急情況下,必須採取撤人、避險措施。

(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到整改完成報告後,應進行整改情況檢查驗收,形成檢查驗收報告。對重大隱患整改情況應報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複查驗收,編制複查驗收報告。經治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治理目標的,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者使用。檢查驗收和複查驗收報告應分別由單位主管安全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七)生產經營單位對已完成整改,經治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治理目標的隱患,應進行銷號登記;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後仍未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治理目標的隱患,再次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落實整改要求,直至完成整改、銷號。

(八)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或者職業病危害現場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並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社會公衆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地區、單位,並在現場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相鄰地區、單位應當支援配合。

(九)對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十)對因自然災害可能引發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後,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的自然災害時,應當 及時採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措施。

(十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記錄排查事故隱患的人員、時間、部位或者場所,事故隱患的具體情形、數量、性質和治理情況。

(十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建立資訊檔案,每項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建立一個專門的資訊檔案,並至少儲存3年。

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1.載明事故隱患排查時間、具體部位或者場所、排查人員及簽名,以及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數量、具體狀況、級別、報送情況和監控措施;

2.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記錄,包括風險評估結果、治理方案、效果評價報告、複查驗收報告及報送情況等;

3.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報告以及相關會議紀要等其他正式檔案。

(十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透過隱患排查治理資訊平臺,每月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向所在地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月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十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工會通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除有保密規定的外,月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可以公開查閱,並在生產經營單位公開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於30日。

(十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獎懲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消除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十六)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性政策和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綜合資訊平臺,定期統計、分析和上報排查治理情況;

2.協調和指導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3.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4.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責任人員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的建議;

5.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爲的人員進行獎勵。

(十七)各縣區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編制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標準清單,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訊平臺;

2.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依法查處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爲;

3.定期分析評估重大事故隱患,並承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4.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十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工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作好記錄,並按照下列規定採取現場處理措施:

1.能夠立即消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

2.對立即不能整改到位的,下發執法文書,責令限期整改到位;

3.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對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整改的隱患,整改時限到期後,要及時組織進行復查驗收,對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隱患要及時銷號,對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或強制措施決定。

5.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依法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或者職業病危害現場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6.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的,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6.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封存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7.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覈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經停產停業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十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援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引導生產經營單位採用先進技術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二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按照職責分工,制訂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重點和定期的檢查或者抽查。

(二十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記錄,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建立監督檢查檔案,實行隱患排查整改閉環管理。

(二十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屬於其他部門負責監管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登記並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屬於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移送。

(二十三)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直接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時,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自收到掛牌督辦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生產經營單位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時,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二十四)對事故隱患治理不力,導致事故發生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錄入安全生產違法行爲資訊庫,向社會公告,並通報有關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和金融機構。

(二十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本行業領域已排查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任單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等內容在政務網站上公開,有保密規定的除外。

(二十六)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制度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某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全面實現某公司安全生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在生產、經營和建設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爲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某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事故隱患分類

第四條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第五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產,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本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

第三章責任分工

第六條某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領導責任分工。

(一)負責審批某公司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項目;

(二)負責審批某公司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資金。

第七條各單位和作業部級領導責任分工。

(一)組織貫徹落實上級關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規定,並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關管理細則;

(二)組織並參加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隱患整改治理,對暫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逐級上報;

(三)按月組織研究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佈置有關專業部門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對一時不能解決的隱患,組織制定相應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落實事故隱患治理資金;

(四)組織對相關外協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第八條各專業系統責任分工。

(一)某生產、調度系統

1、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或緊急情況時,要立即下達停產、停工處理指令,不得違章指揮;

2、對於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做好生產平衡工作,調整執行方式及時安排時間進行解決;

3、處理事故隱患時,做好魚雷罐、原燃料等大宗物資運輸協調;

4、對危及人身安全的液態金屬隱患或緊急情況,做好指揮預案。

(二)設備部

1、組織開展工業建築(含建築物和構築物)、設備設施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2、組織制訂設備、設施事故隱患整改方案、應急預案以及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申請、安排,並組織事故隱患治理工程、項目的實施;

3、組織對檢修單位作業現場和日常管理中隱患進行檢查工作,對存在隱患整改治理工作監督檢查。

(三)科技資訊部

1、組織對衡器、計控保護系統的隱患排查工作,對存在隱患整改治理工作監督檢查;

2、組織轄區內作業層及化學品的事故隱患檢查工作,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四)人力資源部

1、組織開展崗位勞動紀律情況和勞務用工管理情況的檢查,對存在隱患組織落實;

2、組織開展消防、交通、治安專業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3、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實施獎勵,並根據某公司領導批覆,組織做好獎勵的審覈、兌現。

(五)辦公室

1、組織開展食品衛生、行爲規範、職工後勤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2、組織制訂公共衛生等隱患整改方案、應急預案,對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組織實施;

3、組織對綠化、保潔單位作業現場和日常管理中隱患進行檢查工作,對存在隱患整改治理工作監督檢查。

(六)財務系統

在編制資金預算的同時,將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納入資金預算安排,並對提出的事故隱患治理資金進行審覈,保證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落實。

(七)工程部

1、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2、組織制訂在建工程、設施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對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組織實施;

3、組織對工程單位施工現場和日常管理中隱患進行檢查工作,對存在隱患整改治理工作監督檢查。

(八)能源部

1、組織開展能源介質系統和報警防護設施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2、組織制訂有毒有害等危化品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

(九)安全專業系統

1、組織或督促各級人員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和各項措施落實情況;

2、組織對重大危險源隱患情況進行監督監控;組織制訂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急性職業中毒等隱患整改方案、應急預案,對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組織實施;

3、負責事故隱患的歸口統計上報工作。

第四章事故隱患的排查與統計上報

第九條各單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第十條在事故隱患排查中,各單位按照區域分工、包機制度明確每臺設備、設施、每個區域、部位事故隱患排查的責任人,對所轄設備設施、區域的事故隱患排查工作負責,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上報或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應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程和某公司的有關規定,班組按班次、作業區按日、作業部按周、公司層按月組織進行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第十二條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分部門級、區域級和班組級三級排查制度,均建立“隱患項目登記、處理臺帳”(見附件1),由上一級主管負責人進行檢查和籤認。

第十三條各專業系統應按照各自的工作範圍、職責分工,分別組織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並將工作開展情況按時限要求向上級領導和安全專業彙報。

第十四條對檢查發現的各類事故隱患,應逐級進行登記或上報。

(一)一般事故隱患

1、班組應及時處理,並記錄在安全工作日誌中;

2、當日不能解決的事故隱患由班組上報作業區,由作業區填寫“隱患項目登記、處理臺帳”,並明確整改時限、負責人和控制措施;

3、一週內不能解決的事故隱患由作業區上報作業部,由作業部組織制定整改計劃。採取控制措施,並落實到崗到人,同時填寫“隱患項目登記、處理臺帳”。

(二)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上報部領導和某公司有關專業部門。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發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各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按月、年進行統計,於每月初5日前,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安全專業分別上報上月及上一年“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月度、年報表”(附件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登記表”(附件3)“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彙總表”(附件4)。統計分析表應由主管領導簽字,實行零報告制度。

第十六條各級專業部門有權對所管轄的專業範圍內發現的事故隱患向責任單位下達隱患整改指令書,並督促進行治理整改。由上級專業部門下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改正指令書>的事故隱患,責任單位應按時限要求及時進行反饋。

第十七條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單位,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業主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五章事故隱患的治理

第十八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本着邊排查、邊整改和“三定四不推”的原則,嚴格按照“責任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限落實”的要求,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治理整改,確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九條一般事故隱患:責任單位應限期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由某公司組織專業部門制定整改方案,採取強制性監控措施,進行限期整改。

整改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整改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整改的機構和人員;

(五)整改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重大事故隱患需某公司安排計劃治理的,隱患所在單位應提出具體整改方案,及時上報某公司安全專業,並制定詳細完善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重大事故隱患責任單位在整改結束後,應及時向某公司提出驗收申請,由某公司對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現場驗收或向上級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二條暫時整改不了的事故隱患,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控制。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在停產或停止使用的情況下進行事故隱患治理整改。並根據其級別,分別由所在單位進行檢查,檢查主體爲對應級別的負責人或分管專業。

第六章事故隱患的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經單位申報、專業部門審覈、某公司批准後,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某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根據事故隱患所在部位,按照區域分工對責任人落實考覈。凡被公司級專業管理查出的事故隱患,對責任單位考覈500-2019元/項,對單位行政一把手考覈200元/項;凡被部門專業管理查出的事故隱患,對責任區域考覈200-1000元/項,對區域長考覈200元/項;凡被部門區域長查出的事故隱患,對責任班組考覈200-500元/項,對班組長考覈100元/項。

第二十五條未按規定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整改或上報,導致發生事故,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進行嚴格考覈。情節嚴重的,由某公司專業部門提出意見,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若與上級下發的相關管理規定相違背,以上級下發檔案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