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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移民局政務資訊主動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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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規範我局政務資訊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行政,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貴港市移民局政務資訊主動公開制度

第二條 我局的政務資訊,除下列情形外,都應當予以公開:

(一)屬於國家祕密的;

(二)屬於商業祕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祕密被泄露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資訊,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

第三條 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資訊包括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務資訊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務資訊。

第四條 對下列政務資訊,我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我市水庫移民發展規劃及有關重大決策的情況;

(二)我局發佈的與羣衆利益關係密切的規範性檔案、政策及措施;

(三)我局的機構設定、職責權限及辦事指南;

(四)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政務資訊。

第五條 對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務資訊,應當於資訊生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六條 對主動公開的政務資訊,可以根據需要透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或者其他便於公衆及時準確獲取資訊的形式予以公開。

我局各業務科室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政務資訊公開工作。對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製作、形成、獲得或者掌握的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資訊,應當經審覈後,按照本規定予以公開。

第七條 本規定由我局政府資訊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