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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職業學院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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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貴港職業學院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爲規範學院內部財務行爲,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院發展,根據《會計法》、《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高等學院財務制度》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宏觀總量控制,微觀放權搞活;正確處理學院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

第三條 學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合理編制學院預算,並對預算執行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科學配置學院資源,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校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範校內經濟秩序;如實反映學院財務狀況;對學院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對學院的重大決策提供財務分析依據,確保財務運作安全,預防財務風險。

學院財務年度預決算報告,應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院財務工作實行院長負責制。

第六條 學院財務室統一管理學院的各項財務工作。

第七條 學院的財務機構,必須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專職財務人員,全院財會人員持市級以上財政部門辦理年審的《會計證》,對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專職財會工作。

財會人員必須具備必需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 學院財務堅持“一支筆”審批制度,學院的重大開支,應經學院黨政會議討論決定。學院日常開支,由院長或院長授權的主管財務副院長審批。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九條 學院預算是指學院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十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一) 綜合預算原則。將所有預算內、外收入和其他資金等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編制、統一管理、統籌安排。

(二) 收支平衡原則。量入爲出、量力而行,既體現實際需要,又考慮財力可能,綜合平衡,不編赤字預算。

(三) 強化績效原則。加強預算執行的考覈管理,逐步建立績效評價體系,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預算編制程序

(一)預算實行“二上二下”的編制程序。

每年9月,學院財務室根據實際情況和市財政局下發的下一年度項目支出預算指導數,編制學院下年度預算建議數,向學院教代會徵求意見,並提交學院院務會議審議決定後,於10月20日前報市財政局。

下年度1月財務室根據市財政局下達的控制數,編制我院預算草案數,1月10日前將預算草案報市財政局,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二條 預算編制內容和方法

(一)院級預算由財務室編制。

(二)財務室在報送預算計劃時,要同時報送學院的概況文字,闡述學院年度工作計劃,對學院的主要收支項目作詳細說明。學院各部門必須無條件地積極配合做好這項工作。

(三) 收入預算的編制。各部門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參照歷年收入情況並全面考慮影響收入的各項因素,實事求是地測算學院的各項收入,不得虛報瞞報,確保應收盡收。

(四) 支出預算的編制。支出預算包括基本支出預算、項目支出預算兩部份。

① 基本支出預算是事業單位爲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編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計劃,基本支出預算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商品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

② 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項目支出預算是事業爲完成其特定的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預算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計劃。項目支出按其性質分爲基建類項目、會議類項目、專項設備購置類項目、其他類項目。

(五)政府採購預算的編制。凡是用財政性資金和其他資金購置政府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編制政府採購預算。財務室根據市政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一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採購法》、《貴港市本級政府採購管理實施暫行辦法》(貴財[2006]89號)及當年《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等規定,編制年度政府採購預算,隨學院預算草案(“二上”)一併報市財政局。

第十三條 預算執行及調整

(一)經市人大審議透過的年度部門預算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

(二)學院的預算支出要嚴格按照預算批覆確定的項目和科目執行。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支出項目或支出科目的,須向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纔可以進行調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學院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學院收費工作由財務室歸口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組織事業收入,按事業性收費管理程序和預算外資金管理要求規範操作。

收費票據由財務室統一歸口管理,按規定申購、使用和繳銷,按收費票據管理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五條 學院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院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具體包括: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其他經費撥款。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學院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學院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學收入,科研收入。上述事業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及時足額上繳,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覈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覈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納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學院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性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院附屬獨立覈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條 學院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並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院預算,統一管理,統一覈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