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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醫囑執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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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衛生部醫囑執行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衛生部醫囑執行制度

1.醫囑一般在上班後兩小時內開出,以便護士做好執行醫囑的準備工作。下達醫囑應層次分明,內容清楚,包括醫囑的日期、時間、護理常規和護理級別,隔離種類、飲食、體位、各種檢查和治療,藥物的名稱、劑量和用法,醫師和護士的簽名。其中長期醫囑的有效時間在24小時以上,醫師註明停止時間後即失效;臨時醫囑原則上有效時間爲24小時以內,但在有些情況下可除外,如某些需要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檢查項目、某些需要患者配合方可獲取的標本(如大便常規、痰培養、中斷尿培養等)的檢查項目,有些固定療程使用的'藥物需連續使用超過24小時,但在長期醫囑書寫又不便於執行(如化療藥物等),可在臨時醫囑按療程書寫。

2.首次長期醫囑或重整醫囑時,醫囑的順序爲:護理常規,護理級別,病重,隔離種類,飲食種類,體位,各種檢查和治療,藥物名稱,劑量和用法(藥物使用排列順序爲口服、肌注、靜脈用藥)。

3.醫囑應緊靠左邊日期線書寫,不得空格,各行對齊;一行不夠另起一行時,前面應空一格;若只餘下劑量和時間,則與上一行末尾排齊寫於第二行。同一日期同一時間同一醫師開出數行或數條醫囑,只需第一行及最後一行寫明時間和簽名,中間用直線連接。醫囑時間以24小時表示,急診、搶救醫囑時間應具體到分鐘。

4.醫師下達醫囑後,應複覈一遍,經簽名後方可生效。護士執行醫囑前必須認真查對,並嚴格遵照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不熟練人員進行操作時,應有上級衛生技術人員做指導,以確保安全、可靠。護士對可疑醫囑,必須查清後方可執行。護士一般不執行口頭醫囑,在搶救或手術過程中醫師下達的口頭醫囑,護士須複誦一遍,雙方確認無誤後方可執行,事後醫師應及時補記。

5.一般的治療、處置和進行輔助檢查等,必須下達醫囑。醫師未下醫囑時,護士一般不得給患者做對症處理。但遇搶救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師尚未到場時,護士可針對病情臨時給予必要處理,但應做好記錄並及時向經治醫師報告。

6.護士每班要查對醫囑,夜班查對臨時醫囑,每天由護士長組織總查對一次。轉抄、整理醫囑後,須經第三者查對後方可執行。

7.凡需下一班執行的臨時醫囑,要交待清楚,並在護士值班記錄上註明。臨時醫囑執行後,執行者必須簽名並註明執行時間。

8.醫囑不得塗改,臨時醫囑需要取消時,應當用紅色墨水筆在醫囑第二個字上重疊書寫“取消”字樣,並簽名。取消的醫囑如有兩行,可在兩行之間跨行書寫“取消”字樣,並簽名,如連續多行,則在首尾兩行分別寫“取消”字樣,並簽名,中間用直線連接。

9.長期醫囑單超過三張應及時整理,重整醫囑時應按醫囑順序抄錄有效的長期醫囑及原醫囑起始日期和時間,醫囑簽名欄由重整醫囑的醫師簽名。

10.手術、分娩、轉科或重整醫囑時,應按如下方法執行:

10.1長期醫囑:最後一項長期醫囑下面用紅筆劃線,表示以前醫囑一律作廢,紅線下如果還有空行,用藍黑墨水筆寫明“以下空白”;另起一頁首行正中用藍黑墨水筆標明“手術後醫囑”、“轉科醫囑”、“重整醫囑”等,在日期欄內寫明當天日期、時間、簽名,下面不必劃紅線。

10.2臨時醫囑:手術、分娩醫囑應在以前的醫囑後續寫,重整醫囑需在臨時醫囑中寫明“重整醫囑”;轉科醫囑則另起一頁,轉科前的醫囑如有空行,須用藍黑墨水筆在最後一項醫囑下寫明“以下空白”,無須劃紅線。

11.開具醫囑時,要按醫囑制度及醫囑格式項目認真清晰的填寫,如住院號、牀號、姓名、藥名及劑量、方法、時間等均要書寫得準確, 執行者不清楚時,要及時查問。患者住院期間的醫囑單頁碼必須連續排列,編排頁碼,不應由於轉科、重整醫囑等而另編頁碼。

12.對長期醫囑不得隨便更改,應用劇毒藥物、抗菌素、激素、放療等,應經常檢查療效和副作用的出現。

13.未取得執業醫師註冊的醫師開具的醫囑,必須有上級醫師的審覈簽名,否則護理人員有權拒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