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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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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無形資產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無形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權益,充分發揮學校無形資產的作用、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和《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學校下屬各部門和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無形資產包括:

(一)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包括產品、技術、工藝、配方、方法、材料、設計等)以及技術祕密。

(二)商標權和校譽,包括:

1.已註冊的各類商標;

2.校名和圖形、校標和圖形、主要標誌物的名稱和圖形;

3.有聲望的重點單位及人物的名稱及代表物;

4.直接和間接擁有的各種服務標記。

(三)著作權及其等同權利。

(四)購買、協作、合作和外部贈送獲得的專項權利或技術。

(五)特許權(包括透過政府行政許可方式獲取的某些特許業務的資質、在某一地區經營或銷售某種特定商品、以及各類招生特許權)。

(六)土地使用權。

(七)設備的使用權。

(八)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無形資產。

職工和學生在職務行爲中自創形成的無形資產,透過外購、接受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者依合同約定界定爲學校所有的無形資產,其佔有權和使用權均屬學校。

第二章:管理與職責

第四條:學校無形資產實行“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對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其職責是:

(一)領導全校無形資產的管理工作,對學校無形資產的使用、轉讓、處置等重大問題提出建議,交校長辦公會決策;

(二)根據學校建設的需要,提出全校現有無形資產優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見,交有關會議決策;

(三)根據財政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要求和學校實際情況,佈置、監督檢查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六條:校長辦公室負責對涉及校名、校標、校譽的下列事項進行管理:

(一)以學校聲譽、學校著名專業、實驗室與外單位開展合作;

(二)學校在社會產品中的掛名監製、新產品廣告、包裝印刷掛名;

(三)學校註冊商標的維護及使用;

(四)校志、年鑑等著作權的保護及使用。

第七條: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下列事項的管理:

(一)根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需要,組織制定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及有關實施辦法;

(二)負責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工作中各管理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

(三)檢查、指導學校相關部門做好無形資產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學校各類無形資產數據彙總、上報和建立資產備查賬,建立學校無形資產資訊管理系統;

(五)參與學校以無形資產進行投資的決策,組織擬使用無形資產的評估工作;

(六)負責無形資產對外投資、處置的申報、資產備案、報審等相關工作;

(七)管理學校土地使用權;

(八)管理學校設備使用權。

第八條:科技與產業處負責學校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科研成果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管理:

(一)負責學校專利技術的申請、維護及失效專利的核銷;

(二)負責學校科研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在政府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的登記事項、許可使用事項及計算機軟件權利轉讓等事項;

(三)組織科技成果的鑑定、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教務處以及各學院、實驗室等部門和單位對以下事項進行管理:

(一)負責對學校組織編寫的教材、講義、學生畢業論文或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及使用權進行管理;

(二)負責本單位出資開發或購買的用於教學管理的各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管理;

(三)負責對以學校聲譽在國內外招收各類學生以及以學校聲譽與國內外大學或企事業聯合辦學的招生事項的.管理。

第十條:宣傳部負責對以學校名義發表的各類宣傳報道性文獻和作品的著作權進行登記和管理。

第十一條:網絡資訊中心負責對域名的申請、變更、註銷等事項進行管理,負責網絡IP位址的申請與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財務處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會同各無形資產管理部門對學校無形資產進行計價和會計賬務管理。

第十三條:武裝部負責對學校涉及國防科技方面涉密無形資產的管理。

第十四條:後勤管理處負責學校經營性無形資產的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各單位是保障本單位所使用無形資產安全和完整的責任人。各單位對其自主建立的各類數據庫、資訊資源進行自主管理。

第三章:使用與處置

第十六條:無形資產的使用和處置按照公開、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則進行,杜絕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的流失和違規現象。

第十七條:擬使用學校無形資產的單位或個人需向無形資產管理的相關部門提交申請。申請應明確使用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地址以及使用的資產類別、使用方式、使用的地域範圍及期限等。

第十八條:無形資產相關管理部門對使用申請進行查證,按照工作程序審批同意後方可使用;重大無形資產的使用,相關管理部門應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後,按無形資產使用審批權限申報審批,並及時辦理入賬手續。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允許以專利技術、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嚴格履行校內申報和審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門規定的報批手續。

第二十條:無形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對其佔有、使用的無形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爲。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覈銷等。

第二十一條:無形資產的處置應當嚴格履行校內申報和審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門規定的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二條:學校的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的轉讓,須經學校科技產業處審覈,國有資產管理處按無形資產處置申報審批程序辦理完報批手續後,到財務處辦理相關手續。

學校與外單位共同研發的項目成果按雙方簽訂的合同執行。

第二十三條:利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及對無形資產進行處置,應按以下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黨委會審定後,報上級領導部門審覈、審批。

第二十四條:無形資產使用和處置必須經有合格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評估,合理計價,正確反映其價值。

第四章:監督與獎懲

第二十五條:學校依法保護學校的無形資產不受侵害,保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任何單位及個人都有權監督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侵害學校權益的人員和行爲。

第二十六條:學校按照國家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對在無形資產創新和轉化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學校對舉報侵害學校權益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獎勵,對檢舉人不願公開的個人資訊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學校將追究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學校所屬單位或個人,明知他人非法侵佔或使用學校無形資產而爲其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的,學校視情節輕重予以校紀處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教職工和學生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以及利用學校資源完成的技術成果,未經科技與產業處審查和資產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擅自轉讓或處置的,按違紀予以處理。上述行爲侵害學校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因無形資產佔用、處置以及產權歸屬發生的糾紛,除學校內部可以解決的以外,應報請政府相關管理部門作行政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涉及國家祕密的無形資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照學校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連職院【20xx】73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