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教師輪崗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教師輪崗制度1
一、目標意義:
爲促進教育公平、合理分配教育資源,根據相關教師交流輪崗檔案精神,結合五府山鎮小學的實際情況,經研究透過制定本細則。
二、交流輪崗細則:
1、凡新分配的特崗、定向教師須到塘裏、毛樓、新生、姚家、揭家村完小任教三年以上方可交流(定向到教學點教師除外)。
2、優秀的特崗、定向教師在定向及特崗未轉編期間可以申請到非超編的其他村完小輪崗學習,時間不得超過一週年。輪崗學習期滿回原學校。
3、在全鎮統考中連續三年位居任教年級學科倒數第一的教師予以交流。
4、在師德師風考覈一票否決的教師予以交流。
5、在安全綜治考覈一票否決的教師予以交流。
6、在全鎮教師教學常規考覈連續三年位列倒數三位的教師予以交流。
7、在全鎮班主任考覈連續三年倒數三位的教師予以交流。
此細則最終解釋權歸校長辦公會
教師輪崗制度2
爲了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均衡配置學校教師資源,促進我市城鄉教育均衡發展,提高農村學校和邊遠地區薄弱學校教育質量,根據《教育部關於大力推進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的意見》(教人2號)精神,結合我市中小學校教育教學實際,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促進教育均衡發展爲目標,以全面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爲核心,貫徹科學發展觀,建立和完善教師輪崗支教長效機制,有效開發和利用我市優質教育資源,合理調配師資,逐步縮小各學校之間師資力量、教育教學質量的差距,努力建設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教師隊伍。
二、基本原則
相對穩定、合理流動、相對均衡、資源共享、統籌兼顧的原則。
三、支教方式
全職到受援學校任職,派出學校不再安排任何工作。支教時間爲1學年,期滿回原學校工作。
四、支教對象
從教職工超編的學校中,選派一名素質優良的教師安排到缺編學校支教。
五、組織機構
組長:朱xx
副組長:崔xx、曾xx、劉xx、卓xx、卓xx、林xx
成員:各股室負責人、各中學、中心學校校長。
六、有關要求
(一)對派出學校的要求
1、派出學校要根據教育局的安排,做好宣傳發動工作,落實支教人員,將名單報送局人事股。
2、派出學校必須按規定時間派員到教育局領取支教報到書,保證支教教師按時到位工作。
3、派出學校要關心支教教師,爲支教教師排憂解難,每學期中和學期末,派出學校的領導要深入支教教師任教學校瞭解支教教師的工作、紀律及生活情況。
4、派出學校對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支教人員要及時派員替換。
5。派出學校對支教教師給予適當的交通、生活等補貼
(二)對受援學校的要求
1、受援學校要根據學校實際,安排好支教教師的各項工作,爲支教教師解決實際困難。
2、受援學校要將支教教師納入本學校教師管理,嚴格執行考勤制度,每月將出勤情況一式二份分別送原單位和教育局人事股,每學期末對支教人員的`思想表現、工作態度、出勤情況、教學效果等實事求是地做出鑑定,並填寫《xx市輪崗支教教師鑑定表》,一式二份分別送原單位和教育局人事股存檔。
3、受援學校對支教教師不按時到位,不完成工作任務,不遵守紀律等情況,要及時上報市教育局人事股。
4、受援學校領導隱瞞包庇支教教師以錢代教,一經發現覈實,將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三)對支教教師的要求
1、要以大局爲重,克服困難,按時到受援學校報到。
2、要遵紀守法,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自覺加強師德修養、恪守職業道德規範,團結同事,以身作則,言傳身教,爲人師表。
3、支教教師必須吃住在學校,有事因病須辦理請假手續。
4、要積極參加受援學校的政治業務學習、教學教研等集體活動,承擔不低於受援學校教師的平均教學工作量,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學工作,嚴謹治學,熱愛學生,尊重家長,努力提升教育教學質量。
5、支教教師支教期間每學期末都要寫出支教工作總結材料,分別報送派出學校和受援學校。
七、支教管理
1、支教教師的人事關係、工資關係不變,支教期間享受派出學校同級同類教師的福利待遇。支教教師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受援學校考覈認定,並在受援學校領取。
2、支教教師在支教期間接受受援學校的管理。
3、支教期滿,市教育局將派員配合受援學校對支教教師進行全面考覈,並填寫《xx市輪崗支教教師考覈登記表》一式三份,派出學校、受援學校、市教育局各一份。
4、支教經歷等同交流經歷,對支教期滿,考覈合格的,在全省全面開展教師交流時,市教育局承認其交流經歷和年限,不再安排相當年限的交流。
5、凡覈實有以下行爲者,考覈直接認定爲不合格;
(1)支教教師擅自缺勤超過10天或一年累計超過15天以上的。
(2)支教教師以錢代教或請外人替教的。
6、對做出顯著成績的支教教師給予表彰獎勵,並在評先評優、提拔任用與職稱評聘時優先考慮。考覈不合格者,不能參加中進階職稱評審並繼續支教。
7、本方案自發文之日起執行。